8月31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家立等22人涉黑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对张家立等22名被告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家立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罚金102万元;其他22名同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不等,并追缴张家立等人每人违法所得51万元等。宣判后,张家立等15人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开始,张家立、赖志豪、陈志斌、蔡梓建等人开始合伙从事高利放贷。2017年2月、6月份,张家立、何志军合伙先后在东莞市南城区经营立信公司、纳博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7月,张家立、何志军纠集黄文锋为公司放贷提供巨额资金支持。同时,为达到行业控制获取和更大化利益,该组织从2017年9月开始,由张家立牵头撮合东莞市多个小额贷款公司组成经营联盟,通过签订联盟协议、设立微信群等方式,互通信息,共享客户资源,利用联盟内平账、借新还旧的方式迫使客户债务成几何级的增长,联盟内对逾期客户实行分批、连续性的联合催收。
该组织先后有组织、持续实施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致使部分被害人无法正常工作;不敢回家居住,外出躲债;家中的老人、小孩多次受到惊吓,更有甚者因精神紧张产生自杀倾向,上述被害人及多人的邻居受到滋扰,对借款人及其亲属、周围邻居造成强大心理强制和不良影响。
经统计,该黑社会组织成立的四间放贷公司在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非法放贷3700余人次,借款本金总额为4600多万元,合同总金额为8400多万元,收取的考察费、中介费、保证金等达800多万元。上述四间公司在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获取的利润约为680多万元。
以张家立、何志军等人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先在东莞市南城区起步发展,后迅速扩张到东莞镇区、外省市非法放贷,通过暴力、“软暴力”追讨非法债务,有组织的实施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张家立、何志军、黄文锋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在东莞市南城区小额贷款金融领域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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