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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民间之名,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吞利近700万元;经营水产市场却雇人收“保护费”、停水停电妨碍经营,非法获利900多万元……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依法对张某立等22人涉黑案及谢某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两起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公开作出二审宣判,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放贷3700多人

获利680多万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对张某立等22名被告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立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罚金102万元;其他22名同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不等,并追缴张某立等人每人违法所得51万元等。宣判后,张某立等15人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开始,张某立、赖某豪、陈某斌、蔡某建等人开始合伙从事高利放贷。2017年2月、6月份,张某立、何某军合伙先后在东莞市南城区经营立信公司、纳博公司,假借民间之名,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7月,张某立、何某军纠集黄某锋为公司放贷提供巨额资金支持。同时,为达到行业控制获取和更大化利益,该组织从2017年9月开始,由张某立牵头撮合东莞市多个小额贷款公司组成经营联盟,通过签订联盟协议、设立群等方式,互通信息,共享客资源,利用联盟内平账、借新还旧的方式迫使客债务成几何级的增长,联盟内对逾期客实行分批、连续性的联合催收。

该组织先后有组织、持续实施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致使部分被害人无常工作;不敢回家居住,外出躲债;家中的老人、小孩多次受到惊吓,更有甚者因精神紧张产生倾向,上述被害人及多人的邻居受到滋扰,对借款人及其亲属、周围邻居造成强大心理强制和不良影响。

经统计,该组织成立的4间放贷公司在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非法放贷3700余人次,借款本金总额为4600多万元,合同总金额为8400多万元,收取的考察费、中介费、保证金等达800多万元。上述4间公司在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获取的利润约为680多万元。

以张某立、何某军等人为首的组织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先在东莞市南城区起步发展,后迅速扩张到东莞镇区、外省市非法放贷,通过、“软”追讨非法债务,有组织的实施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张某立、何某军、黄某锋等人为首的性质组织的行为在东莞市南城区小额贷款金融领域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8月31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立等22人涉黑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水产市场欺行霸市

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谢某友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判决,以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谢雄友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60万元;其他13名同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追缴谢某友等人违法所得960多万元。宣判后,谢某友等9人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上诉人谢某友及谢某立(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了东莞市沿江富绅市场经营管理, 经营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连升路宴岗大道旁的虎门富绅水产市场(以下简称富绅市场)。经营期间,谢某友相继聘请了胡某文、郑某华、谭某霞、林某严等11人到市场工作。为进一步通过、威胁手段控制市场,谢某友还聘请了上诉人熊某桥、胡某学及陈某林等八人(后八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食品安全员”的名义充当市场内保。

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理由如下:谢某友等人各自参与的具体犯罪行为是应职务要求实施,建立于对富绅市场进行经营、管理的目的,所得的非法获利也是归于市场的各级人员,相互之间也有明显的层级划分、管理与协作关系,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

另外,谢某友等人在经营、管理富绅市场的过程中,以内保滋扰、停水停电、停业、查扣货物等妨害经营的威胁手段,在较长时间内多次以强行对停放在市公共道路的车辆收取停车费,强行向商收取食品监督费,强迫商购买指定的冰块、海盐等方式对市场进行经营、管理,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导致市场商既经营利润受到较大影响,但又因恐惧市场的威胁或不想惹事而敢怒不敢言。其行为已构成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罪,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特征。

该案已形成以谢某友为首要分子,胡某文、郑某华等5人为重要成员,王某云、胡某学、郑某成等8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歹,欺行霸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8月26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某友恶势力犯罪集团14人公开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于羽佳

【通讯员】袁小燕

【作者】 于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