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院认为,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昱林未提起上诉,吕长龄上诉仅针对借款利息,故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约定年利二分是年利率2%还是年利率20%。按照民间借贷关易习惯,贷款人出借款项除亲友间无息借贷外,一般是以赚取利息为目的,如果“年利二分”为年利率2%,则远低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甚至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无法达到盈利目的,显然非出借人本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分”的解释包括:“分,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故本案中年利二分应认定为十分之二,即年利率20%。原审判决对借款利息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2013年2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应为150000元×年利率20%÷12个月×65个月=162500元。2018年7月16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应为本金100000元×年利率20%÷12个月×20个月=33333.33元,应由吕长洧、李昱林承担。各方当事人对于2013年2月15日之前的利息为112080元均无异议,故吕长洧、李昱林应给付吕长龄利息共计:112080元+162500元+33333.33元=307913.33元。吕长龄一审中未主张2020年3月16日之后利息,二审中其提出该请求,因李昱林对此提出异议,且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本院不予审理,吕长龄可另行起诉。综上,吕长龄的部分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0)吉0184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0)吉0184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吕长洧、李昱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吕长龄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307913.33元”;
三、驳回吕长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索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2974号。
202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