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调查中的询问
法庭辩论是律师代理案件的最后阶段,也是“亮剑”的关键时刻,它对于树立律师形象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
在辩论之前,是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可充分利用这个机会就有关案件的重要事实进行询问。法庭的询问是辩论的基础,应该引起重视。以往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仿佛成了陪衬人,即使提问也是三言两语,好象无话可说,只等待法庭辩论,这极有碍于发挥律师的法庭辩论效果。因为某些焦点问题,就是你所要辩护的重要要素。即使你胸有成竹了,也还是要当庭进行询问与质证,以加固你的辩护论点。
那麽怎样询问,又向那些人询问?询问的方式如何,怎样把握询问的时机?这是必须要清楚的问题。法庭调查,律师要明确自己的位置,发问不是随意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询问某个问题时,举手示意,并经审判长许可后方可发问;二是由审判长征求你是否还有发问的问题。有些时候,法庭不会给你很长时间要你发问,而是你要主动争取发问的机会,不能消极等待。发问的态度不能像审判人员一样,而要采取和风细雨的温和态度,发问前要明确地告诉被告人,作为他的辩护人的职责是以事实和法律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希望他能如实地回答问题。由于你的态度温和,与审判人员的态度形成鲜明的对照,容易与被告人缩短距离,并能松弛他的紧张情绪。有的律师的态度像法官一样声色俱厉,那不仅与律师身份不符,也不会取得满意的效果。对其他证人的询问,态度也要和蔼,对有些疑问也可以进行反复的质证,但要切忌态度粗暴蛮横。
在调查中询问的问题应是有关本案重要的尚未核实清楚的问题,无关宏旨的枝节问题就不要在重复提问了。所以询问不是重复的漫无边际的,一般的方式都是一问一答。询问的策略也很重要,需要审时度势,寻找最佳角度,不要经过你的询问得出不利于你的当事人的结论,但不能暗示和诱导。
在法庭调查中什麽时间可以询问,法律无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一般都是按照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公诉人、辩护人的顺序发言。但我认为在法庭调查中的任何时候,只要经审判长许可都可以发问,当然不允许时不能强行发问。我认为发问的最好时机应掌握在对案件的重要情节进行核对时,发现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或证人的证词互不一致或者自相矛盾的时候。在这个时候,矛盾出现了。对同一事实或情节,如果有两种说法或证明,按形式逻辑一般原则,必有一假。谎言是见不得人的。只要你抓住矛盾之处,穷追不舍,反复询问,在法庭上这种严肃场合制造谎言的人就有可能心慌意乱,漏洞百出,最后如实地谈出了事实真相。
在法庭上通过询问、核实,并且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一定要认真地做好记录。其实通过阅卷,会见被告和有些当事人后,你已经基本形成了你的辩护意见,但是有些情节并不一定都那麽清清楚楚,真正完整的辩护意见,在庭审调查结束后才能形成。实践中绝大多数律师都事先写好了辩护词,在辩论开始时照本宣科。我认为这是不足取的,你事先写好的东西,并不一定与在法庭上的询问相吻合。有的律师出丑,就在于不能灵活运用法庭调查的材料,照本宣科不重要的、离题的、准备好的某些辩论点,这样的做法往往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二、对多数证人交叉询问的技巧
法庭调查中,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为支持自己的诉讼理由和请求,往往找一些证人出庭作证,因为出庭的证人都是一方当事人所请,其证言不利于对方自不待言。这样当证人陈述时,你要观察证人的精神是否紧张,眼神是否茫然,表达是否向背台词一样的念,还要注意是否左顾右盼,双方当事人是否递眼色。特别是当审判人员提问时,回答问题是否肯定,还是犹豫不决,按照一般的生活的常理,证人所要证实的问题都是预先策划好的,不排除有伪证的嫌疑。为此,在法庭上的提问是很关键的一环,不可小窥。你要发问的问题事先要有所准备,对于案件关系不大的问题可以不问,对证人回答可能对你不利的问题,可以不问。但是对有多个证人未证明一个事实的时候,你一定要利用证人之间的矛盾,揭露其不真实的陈述。最近我代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甲企业借给乙企业人民币100万元,乙在借款到期后,只还款50万元,还有50万元拖着不还。甲方无奈之下,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我为甲方(原告)代理人。庭审中,被告辩称那50万元是技术转让费。因此,拒绝付款。事实真相是甲乙两方均为造纸企业,甲企业在筹建时,乙企业曾来几名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流,住了一晚上就走了。根本没有谈什么技术转让的内容,也没有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但被告在答辩状中称,原告于2005年4月12日借给我公司资金100万元,我公司随即派出技术人员30余人次到原告处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使原告成功掌握了轻型纸生产技术,我公司照常支付了技术人员提供服务期间的工资报酬。在法庭调查时,被告带来5位证人,就是否提供技术服务出庭作证。当问第一位证人梁××询问如下问题:
问:你们给原告提供技术服务是如何谈的,有否合同。
答:谈的内容不详,是两个董事长达成的协议。
问:你是否看到该协议。
答:没看见,只是听说有协议。
问:你们服务的项目是什么?
答:是指提供轻型纸生产工艺。
问:一共去了多少人,住多长时间。
答:去过20人左右,一次指导2天,时间合计半个月20多天左右。
问:有否工艺流程图纸。
答:没有。
问:报酬是怎样谈的。
答:不清楚。
接着我又向第二证人岳××(技术部长)发问如下问题:
问:你们一共去原告单位多少技术人员提供服务。
答:10个人。
问:去的时间?
答:记不清了。
问:提供了那些技术服务。
答:去了以后谈了生产情况开了座谈会。
问:报酬是怎样谈的。
答:不知道。
接下来我又询问梁××、孙××、张××等证人如上问题,结果说的均不样:
(1)在人数上:答辩状称30余人交,证人有说20人,有说10人的;
(2)在时间上:有说呆1晚上,有说呆2天的,有说只开个座谈会,有说半个月20天的……
(3)在付费上:答辩状称50万元,证人有说不知道的,有的说是他们厂长与原告开玩笑时说有偿服务;
(4)在服务内容上:有说是提供轻型纸,有说在座谈会上说了生产情况。
通过法庭询问,利用证人背对背的陈述,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从而揭穿了被告所谓提供技术服务的谎言。在对证人的询问时,我的技巧是对所有的证人都要围绕系争焦点,提同一个问题,因为是伪证,人数越多,漏洞越大。因被告即使导演的再充分,但不可能把原告所要提的问题一一预测出来。他们对提供技术服务这一项回答肯定是一致的,对细节问题则不可能一致。这样,在我发表质证意见之后,被告再狡辩也觉苍白无力了,其抗辩理由不攻自破。
上述的询问,即西方所谓的交叉询问。在交叉提问题,还要注意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的联系,证人越多编造的谎言在细节上露的马脚越多,这就看律师提问的技巧了。
在发问时,要讲究策略,因为有的证人十分狡猾,如你提的问题单刀直入,容易暴露你的意图,比如一位证人给位被打的人作证,本身他就不在现场,你若直接问他是否看到××被打,肯定回答亲眼所见;如你再问他用什么凶器打的,他的回答也肯定与受害人陈述的一致,这样你不妨绕弯子提问。如比你是如何到现场的?对方穿什么样的衣服,长相如何?打人骂人的细节等等,有时还可以问一些不相干的问题。籍以麻痹这类撒谎的证人,你向他提十个问题,只要有一两个是你所需要的问题即可。
另外,对个别带有敌意的证人你也要讲究策略,对他发问的态度要和蔼一些,不要生硬,这样会激怒证人,有的证人盛怒之下干脆回答你的问题,这样你的询问就失败了,做为一名好的律师,要切忌与证人发生冲突,千万不要与其辩论,那样不仅违反法庭规则,而且会使你一无所获。
三、交叉询问的规则
美国杰出律师F·李·贝利在其所著《舌战手册》中对交叉询问的技巧和方法有十分生动的阐述。他认为“做为一名辩护律师,你的军火火库里最有力的武器是你的交叉询问的技巧,交叉询问的重要性基于流利而富有激情的脱稿演讲。”他归纳律师在交叉提问应时应遵循的一些规则对我们也很适用,现搞引以下其要点,供同行们欣赏。
(1)控制:交叉询问者必须牢牢地控制住证人,不要让他有机会为自己进行长篇大论的辩护,同时还必须控制住提问的方式和节奏。
(2)速度:一个不讲真话的证人需要时间编造答案,在交叉询问中不应当允许他有这样的缓冲时间。因此,有效的交叉询问必须有适当的节奏,不能给编造谎言的证人以思考的时间。
(3)记忆:交叉询问者有大脑里必须装满相关的事实和信息。包括证人以前的陈述、其他相关证人所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证词、所有相关文件及证据、以及对事件情景的清楚印象(如果可能的话)。律师的双手在绝大多数时间都必须是空着的,他的视线必须集中在证人身上。如果在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时,他不得不经常翻看笔记或其他书面材料,那么他就会失去一样最重要的东西:速度。
(4)准确的表达:交叉询问者提出问题时必须及时而谨慎,清楚明白,并注意以法律允许的方式提出你的问题,而且绝大部分问题的答案都应当是“是”或“不是”。
(5)逻辑:绝大多数问题——即使是为了讽刺对方的问题——都必须符合逻辑。它们的顺序也许是打乱了的,而且经常都是这样,但这些问题的总体目的却是为了从逻辑上推翻证人证词。
(6)时机:交叉询问者在交叉询问过程中必须抓住恰当的时机,给证人最致命的一击。一旦他把证人驳得无还手之力时,就应不失时机地给证人最致命的一击,不让证人有机会反击。如果可能的话,在法庭休庭前,他应当使整个法庭都处于对证人的证词保持怀疑的气氛之中,让这一印象在休庭时仍然能深深地印人陪审员的大脑之中。
(7)方式:交叉询问者询问证人的方式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对于一位可亲可敬的,上了年纪的证人,或者是一个活泼可爱的小孩证人来说,你的提问就不应该充满讽刺挖苦。而对于谎话连篇的证人,你尽可以表现出蔑视的态度和讥讽的语气。在他的谎言被逐渐揭穿时,你还可以步步紧逼,让他丢尽脸面。
(8)结束:交叉询问者必须知道什么时候应该结束询问,而不是对证人的每句证词和证人了解的每件事实都进行质问。正如《艾丽丝漫游奇境记》所说的:“勇往直前,直到达目的地,然后立即打住。”知道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结束交叉询问,是辩护律师最需要学习的技巧。
作者:刘彤海律师/北京刘彤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