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2008年2月29日,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于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相关贷款手续,贷款金额为9万元。信用社工作人员以2月29日当日无资金为由,未向原告发放9万元贷款金额,并让原告等通知,9万元的贷款并未实际发放到原告手中。
2017年4月13日,原告办理公司经营手续时,发现有银行不良记录,不能办理公司经营手续。经查询得知被告已经将2008年2月29日以原告名义办理的9万元贷款发放给他人,因他人未按规定期限还清贷款,导致原告个人信用发生不良记录。
当事人反映材料
起诉书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单
信用合作联社下发的催款通知单
贷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