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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伍倩云,经济合同律师,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桂林律师)。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及其他民事商事纠纷。转载请注明作者和

一、前言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的有哪些相关规定?二者制度设计上的保护功能和目的有什么区别?选择不同的制度会产生哪些不同的法律效果?对我们诉讼策略的选择上有哪些有益启示?今天围绕这些问题,笔者和大家一起进行详细探讨。


二、如何理解《民法典》中关于“不当无因管理”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八十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由此可见,无因管理分为两种类型:正当的无因管理和不当的无因管理。正当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①管理他人事物;②具有管理的意思;③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④管理有利于本人,或不违背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不当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也有四:①管理他人事物;②具有管理的意思;③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④管理有不利于本人,或违背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那么, 不当的无因管理具有的法律效果有哪些呢?

如果构成不当的无因管理,管理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阻却性,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本人因此受益,主张构成无因管理,则自动连接到正当的无因管理制度,本人负有偿还管理人因正当的无因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本人主张不够成正当的无因管理,一般按照不当得利处理。这就当然地联系到不当得利制度。


三、不当得利制度的《民法典》规定和理解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主要有: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由此可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获得利益;②他方受有损失;③获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四、不当得利制度和无因管理制度的功能和目的有何不同?选择不同的诉讼策略,会产生什么不同的法律效果?

在何种情况下,两种请求权可能竞合呢?笔者给大家举个例子,甲将市价3万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乙以2.5万的价格将相机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 。这时,甲乙之间,甲当然可以选择主张侵权,赔偿数额大致是3万;如果甲选择主张不当得利,得利小于损失,赔偿数额以得利为限,则赔偿数额大致是2.5万;如果甲主张不当的无因管理,转交给甲的金额大致是2.5万,还要扣除乙支出的必要费用。相信作为代理人,我们应该知道选择哪种诉讼策略。再举个例子,将上面的例子的价格修改一下,乙不是以2.5万出卖,而是以3.5万出卖,看看有何不同?甲乙之间,甲当然具可以主张侵权或违约,赔偿金额大致也是3万;如果甲主张不当得利,得利大于损失,返还金额以损失为限,赔偿金额大致是3万;如果甲主张不当的无因管理,乙向甲转交的金额为3.5万,同时扣除乙支出的必要费用,以5000为限。

通过探寻立法者的立法精神,我们知道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去除不当得利,即去除无法律原因致他人损害的得利,而不在于填补损害。因此 ,选择不当得利的诉讼策略,要知道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其返还的范围是:得利小于损失,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限;得利大于损失,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限。所以,伍倩云律师提醒大家,特别是作为代理人时,在诉讼策略选择上要进行详细斟酌。

那么,无因管理制度的返还范围是怎样的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及《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知,受益人有权请求管理人转交管理人管理事物取得的财产,同时,受益人负有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适当补偿管理人管理事务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综上,请求权竞合时,选择不同的诉讼策略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可见民法规定之细腻、精致,呈现出独特的科学之美。对这两项制度的理解,通过案例更能总结出实务经验。


五、案例索引

案例一:(2020)甘1122民再1号 陇西县巩昌镇东巷村村民委员会、李世平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东巷村委会提出其给被申请人李世平账户存入的土地补偿款,因最终未征收土地,故其有权主张被申请人李世平予以返还,原审以再审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而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以纠正。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再审申请人东巷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已将征地补偿款转入其用李世平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存折内。虽该存折李世平本人未持有,但我国对公民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管理,东巷村委会将该款转入李世平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其即丧失了对该款的管理、支配权。后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李世平承包地最终未被征用,故李世平对该征地补偿款的取得没有法律根据。李世平作为被执行人,本院将该款通过司法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使李世平债务被清偿,李世平实际受益,东巷村委会的利益受到损失。关于不当得利返还数额的问题,本案征地补偿款为72000元,在本院扣划时已产生存款利息为53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级司法解释公布日期1988.04.02时效性部分失效的通知》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因此,再审申请人东巷村委会请求由被申请人李世平返还征地款72000元及所产生利息53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再审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2020)鲁0117民初13号郭安合与崔言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郭安合将涉案两笔借款及利息给付崔言春,其目的是由崔言春代为偿还给崔言友和路光信,但是崔言春收到涉案两笔借款后只是偿还了崔言友、路光信两年的利息,剩余款项至今未偿还,应视为不当得利,郭安合主张返还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返还不当得利金额的问题。原告郭安合给付被告崔言春30000元本金用于偿还崔言友的借款,由崔言春出具的声明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郭安合给付崔言春30000元的利息,根据郭安合给崔言友出具的借条、崔言春出具的声明以及(2019)鲁0117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为3600元(30000×12%),郭安合主张按照月息一分二计算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郭安合给付崔言春10000元本金及一年利息1440元(10000元×1.2%×12个月)用于偿还路光信的借款,由郭安合给路光信出具的欠条以及崔言春出具的声明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郭安合共给付被告崔言春本金及利息45040元(30000元+3600元+10000元+1440元)。另,郭安合认可崔言春付给崔言友、路光信两年的利息,本院予以确认,其中付给崔言友的利息为7200元(30000元×12%×2年)、付给路光信的利息为2880元(10000元×1.2%×12个月×2年),共计10080元,该笔款项应从不当得利返还数额中扣除。综上,崔言春应返还给郭安合34960元(45040元-10080元)。郭安合主张崔言春返还4576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2021)津0104民初6804号天津市南开区长虹养老院、肖连珍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养老服务协议已经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没有继续照顾被告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但原告为避免被告无人扶养而继续为被告提供养老服务,其有权请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费用。现原告主张的服务费、伙食费、空调费、取暖费、春节伙食补助费标准均未高于该机构其他住养老人的收费标准,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的各项费用合计9144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六、总结

通过分析以上案例一、案例二可知,司法实务中的判决也印证了笔者在上文中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观点。案例三印证了主张无印管理,受益人可以请求管理人支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综上所述,笔者给大家总结经验,请求权竞合时,作为代理人选择诉讼策略时要进行详细斟酌,选择不当得利制度进行代理方向,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是:得利小于损失,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限;得利大于损失,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限。选择无因管理制度进行代理方向,受益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转交管理人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但受益人负担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作者:伍倩云,经济合同律师,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桂林律师)。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及其他民事商事纠纷。转载请注明作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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