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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新闻大全:民间借贷担保纠纷辩护词,民间借贷担保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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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一铖

案件详情:

2021年2月份,赵某为经营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借款20万。同年6月份借款到期,赵某没有能力还清,于是又向该商业银行借款20万偿还旧贷,同时请其朋友张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某对于赵某2月份借款一事,张某某并不知情,他亦不知道赵某这一次的借款是为了偿还旧债,处于朋友义气,他大方地给赵某提供了担保。

不想,借款到期后,某商业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还款2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张某某对赵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律分析:

法庭上,张某某得知赵某借新债还旧债的行为非常气愤,痛斥赵某“不够朋友”。

最终,法官根据双方的辩护及证据,做出判断:本案中,某商业银行与赵某私下达成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但并未将此事告知张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借款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即将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告知新贷的担保人,若借款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其实质是恶意串通骗取第三人利益,其担保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新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借款人不负有告知义务,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人应当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通常情况下,第三人愿意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都是相信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而类似赵某这种隐瞒自己借新债还旧债行为的情况,实际上是对第三人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偿债能力,使得第三人基于错误的事实做出了判断,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依据上述法条,某商业银行要求张某某对赵某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应得到支持,其只能要求债务人赵某承担此项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