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说法41: 2013年,黄某、彭某(妻子)、小黄(儿子)三人共同居住于A房屋内,A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彭某、黄某、小黄。黄某拖欠施某民间借贷本金31万元及利息63万元,没有拿出共有房屋份额偿还个人债务,那么施某是否可以起诉确认债务人对A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用于偿还债务?
参考案件: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25号
关键信息:
一、参考案件中,彭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小黄系彭某与黄某的儿子,三人共同居住于A房屋内。A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彭某、黄某、小黄。
二、2013年11月,上海市闵行区法院针对施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内容为:1、黄某应当向施某归还借款本金31万元;2、黄某支付自1993年9月至2013年8月止的利息63万元,按年利率10%计算。
三、施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10月,法院发现黄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仅有A房屋与他人共同共有。
四、2014年11月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黄某享有A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五、小黄主张,他作为A房屋贷款的借款人,他负责偿还房屋贷款,其对共有房屋的贡献较大,他应当享有涉案A房屋全部份额。
六、法院判定,1、A房屋的购房资金
结论: 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代替债务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如果对购房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