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5民初4111号
郭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诉刘魁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刘魁及你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原告对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16年10月12日上午10:15在本院第3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一六年 七 月 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