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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法消息:高中标民事借贷纠纷案,最高院民间借贷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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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案件的反转,需要眼光、坚持和运气-----------任何案件都有可以争取的空间,关键在于发现问题的眼光坚持的勇气和那么一点运气


案情介绍:黄某和马某有经济往来,后黄某和马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黄某向马某借款260万元,期限六个月,日息千分之二,折算年利率73%。黄某同学张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后黄某无法偿还,马某诉至法院,收到法院传票后,一面积极应诉,一面开始控告。民事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黄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黄某、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走到这,似乎走进了死胡同,当事人很绝望,感觉没有希望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借款人和担保人找过来共同委托,我们通过翻阅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也觉得这个案子几乎没什么希望翻盘了,但当事人陈述的一个细节,还是引起我们的重视:马某曾经委托案外人王某1向秦某要钱,秦某向王某付了10万,当事人说王某1也承认自己收了这10万,原审判决对这10万元还款没有查明。但此时王某1因刑事案件已被拘留,因特殊原因无法向王某取证,只能等待时机。


后来另一法院刑事判决书出来,判决书认定马某、王某1为非法讨要债务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王某1对曾经收到黄某10万还款一事供认不讳。

我们抓住时机马上向市检申请监督,市检又提请省检抗诉,省检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向高院提出抗诉,高院指定中院再审本案。


案件进入再审时,保证人张某因病去世,留下妻子王某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居住的唯一住房面临在继承范围内被执行。考虑到此时借款人黄某和担保人张某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我们做通黄某工作,解除借款人的委托,只代理担保人。

案件虽然进入了再审,但我们感觉胜诉希望依然不大,因为借款行为发生在2015年,二审判决也已在2019年7月河南高院出台审查职业放贷人的指导意见之前作出,按照规定本案不能否适用职业放贷人规定。为了提高胜算几率,我们又收集证据,调查到马某同时期向外出借资金15笔,并且发现马某还存在向银行大额贷款的证据,通过查证,本案借款从产生时间、金额、支付方式等方面看,来自其套取的银行贷款,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马某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情形。


再审开庭,我们提出:1,借款合同无效。马某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高息借款合同、强行催债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符合职业放贷人特点,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同时马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依据最高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借款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2,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借款合同的无效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担保责任。3,借款本金及实际偿还数额事实不清,应当在查清实际欠付借款本金的基础上,按照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负责返还剩余本金,担保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开完庭后,我们依然是惴惴不安的,特别是担保人内心紧张,这次要错过了,可能这个案子就基本上没机会了,王某一个女的带着两个孩子,还要面临被执行房子的风险,我们理解这种处境,因此每每接到询问电话,我们都告诉王某再耐心等待一下。期间,法院曾联系我,让我重新向法院递交一份代理意见。这是一个好信号。

终于,再审判决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发到了我的手机上,打开直奔判决结果:1,撤销一、二审判决;2,借款人偿还本金,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驳回出借人的其他诉请。担保人不需要再承担还款责任了,等于担保人完全从这笔债务中脱身而出。

当我把消息第一时间告诉王某时,当事人喜极而涕,非要请我吃饭,我婉言谢绝,事了拂衣去,自己找个饺子店点了一份饺子,额外点了一瓶汽水,孤独享受自己的开心。



李振斌律师日读经典

《道德经》天下有始,以为天下母。既得其母,以知其子;既知其子,复守其母,没(mò)身不殆。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李振斌,执业律师,经济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婚姻继承、公司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无罪、不起诉案例及民商事再审改判案例,具体可以搜索个人词条“李振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