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间借贷案件,借款的交付途径各种各样,但总体来说有转账支付和现金交付,由于转账支付提交相应银行凭证以及借条或者相关委托付款的证据一般足以证明借款事实。但是对于现金交付可能存在各种问题,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来认定,该条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因此,对于现金交付的情况,法院进行了更加严格的审查,甚至有些时候到了要求当事人必须出庭的程度,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因此,对于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的证明要求较高,律师必须要有一个系统的方案,在庭前了解案件来龙去脉,做到律师自己心中有数,更要让当事人以及相关证人对案件有全面了解。当然,法院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也会有不同的审查力度。
在阐述该法律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58号民事裁定书原文节选:
关于本案借款合同中所涉借款金额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即二审判决认定的借款本金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案中,曹绪楼、曹朝虽抗辩未收到施苏程以现金方式出借的120余万元,但施苏程为证明其向曹绪楼、曹朝出借240万元的事实,不仅提供有借款合同,还提供有银行取款凭条、郑殿才及施正汉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虽然其中现金交付部分121.4万元由郑殿才转交给曹绪楼时,曹绪楼没有出具收条,但之后曹绪楼出具了《借款说明》,对借款240万元的事实及发生过程予以确认,该《借款说明》所表述“其中120余万元由施苏程委托郑殿才于2014年1月至3月份分次提取现金支付,114.2万元由施苏程通过郑殿才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的内容与施苏程提交的相关银行凭证及证人证言相吻合,施苏程已经尽到了充分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仅以现金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曹绪楼缺乏直接证据证明为由,驳回施苏程有关现金交付部分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由此,笔者结合实践和以上案例总结出以下几种应诉准备事项:
一、借条、欠条或者相关条据的书写
对于现金交易出具借条或者欠条几乎是必备条件。为了行文内容的完整性,在这里笔者还是要提到一些常识性问题,即借条或欠条的书写。如:
借条:
今借到王嘉诚交付的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圆整(¥1000000.00),此款系王嘉诚通过自己的尾号为1234的工商银行卡进行取款所得款项。该借款定于2099年9月9日归还,逾期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承担王嘉诚为追索债务所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
另外,对于现金交付的,最好能让借款人亲自手写条据内容,并在落款处签字按捺手印,并在条据主文中按捺手印。
当然,如果书写的是《欠条》也行,但需要在条据主文中说明是借款事宜而非其他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怕有些《借条》先天不足,比如未提到“借到”二字,则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强,比如还款的相关证据,催款证据。如果是多次借款,打的总条子,则需要在条据中注明每次借款的时间和金额,且相关时间和交付时间、取款时间相吻合。
二、现金
借款金额如果小,一般不会严格审查资金
如果是商人或者金领等职业,本来就有较大的资金往来,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借款是银行贷款所得,这就要考虑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律师在审查的时候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利息差,或者存在牟利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存在刑事犯罪的风险。
三、多次出借打总条子的情况
民间借贷常常有旧账打新条的情况,而且往往是多次。这就需要律师耐心且认真地了解每一次借款的过程,每次如何交付款项,如何出具条据,条据重新出具后,旧条据如何处理;如果可能的话,建议当事人保存旧条子复印件,让借款人手书原条据撕毁等字样。或者让借款人把整个借款过程完整描述一遍。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58号案件中即是由借款人出具了一份《借款说明》,让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还原案件事实。
四、交易地点、交易知情人员
对于较大数额的现金交易,法官往往会认真询问借款的每一个细节,比如借款的交付地点,交付时间,是否有在场人(即在场人的证人证言)。如果有多个相关人员,建议代理律师都要当面和每个人单独见面交谈,再进行一次共同的会面,使得每个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一个统一,避免相互矛盾的情况。
最高院的上述案件中提到“曹绪楼、曹朝虽抗辩未收到施苏程以现金方式出借的120余万元,但施苏程为证明其向曹绪楼、曹朝出借240万元的事实,不仅提供有借款合同,还提供有银行取款凭条、郑殿才及施正汉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见相关证人证言对证明案件事实也有重要的作用。
五、还款情况
对于还款事实一般是由借款人进行举证,但是当出借人出借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款项交付的情况,如果能证明借款人还款的事实,也可以反证借款的真实存在。由于还款的情况,证据一般都由借款人持有,比如收条等,出借人往往提交银行的对账单,收条的复印件,录音等内容来证明还款的情况。
六、当事人是否到庭以及到庭的庭前准备
由于民间借贷当事人是对案件最了解的人员,当事人陈述比律师的陈述更容易让法官相信,而且当事人在场也会让对方当事人有所忌惮,对方更不会或不敢无端否认案件事实。
律师的陈述有职业身份的色彩,另外,有些细节的问题,律师确实更不容易知晓。比如一张借据中,主文部分是谁书写,哪部分是先写,哪部分后写,借据中出现的在场人或者见证人到底是谁,什么身份等问题,律师不见得能全部知晓,对庭审中突发的问题,律师往往需要庭后和当事人核实。
所以当事人到场既是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需要,也是便于庭审的需要,更是规避律师执业风险的需要,当然这就需要我们庭前和当事人进行系统的充分的沟通。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的五个内容等。
七、事后录音或报警固定证据,短信微信等证据
在少数案件中,当事人证据奇缺,或者证据还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通过事后录音或者借催债的机会发生轻微摩擦,报警,由警察出面调查来帮助固定证据。此种方法一般在诉讼前进行,一旦进入诉讼再行搜集,早已打草惊蛇,作用不大,特别是对方如果也委托了律师代理,将使得证据搜集难上加难。
由于短信、微信等证据保存期限有限,容易丢失,因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咨询的时候,就要第一时间告知保存相关证据。
当然,民间借贷交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证据纷繁复杂,为此,律师除了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了解案情,询问相关人,研究证据之外,更要不断积累经验。
作者:黄书巍律师/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