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基于本诉而言的,是在本诉的基础上产生新的诉讼。
本诉中的被告以本诉中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且相互独立的相反请求,称之为反诉。
案例分析:
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依约支付租金。乙向法院提出与甲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本、反诉之间的关系:
1.主体的同一性。
主体的同一性并不意味着在本、反诉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同。在本、反诉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正好相反。
甲起诉乙,要求支付租金,为本诉。此时,甲是原告,乙是被告。
乙向法院提出与甲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为反诉。乙是原告,甲是被告。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可以独立于本诉的存在而存在,两个诉相互独立,不会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本诉中,原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
反诉中,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3.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甲要求乙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与乙要求与甲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均是基于同一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相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4.反诉提出的时间。
反诉应当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二审中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5.法院管辖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但反诉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除外。
6.诉讼程序
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诉讼方式予以保护。这也体现了原告的起诉权与被告的反诉权,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保护,是保障本诉中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