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最新新闻资讯:民间借贷纠纷不同意调解,民间借贷不同意调解后怎么判决

阅读:

“调解协议”起疑云因为法官的这个习惯,发现这起司法确认案“没那么简单”

“A公司向刘某借款30万元,迟迟没有还,后在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表面上,这是一起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明确的借贷纠纷,在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又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法官一般只需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就能速裁确认。

但就因为办案法官的一个小习惯,这起虚假司法确认案件没有成功钻到空子。

受理申请后,承办人对书面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并对双方申请人制作审查笔录,初步认为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后,她又同平常一样,将双方当事人信息输入系统,对双方的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搜索。

“案件到手里后,我会习惯性地对关联案件进行搜索,尤其是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以物抵债行为等虚假诉讼高发类型案件,很有必要。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防止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办案法官说道。但是一番搜索后法官发现,此前,刘某也有一笔30万元的借款经另一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同一个人,同样的一笔民间借贷金额。法官立马警觉,加大对案件的审查。

实际情况是,刘某出借给同村村民钱某30万元,后钱某无力偿还,经人民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钱某归还刘某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6万元,合计36万元。长兴法院曾对该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而钱某就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到期后,钱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查询钱某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原来,钱某经营的公司面临破产,公司财产进入司法拍卖。为了将已经法院司法确认的个人之间的债务转变成企业债务,刘某和钱某合谋,就已经法院司法确认的同一笔30万元借款,又让钱某以企业的名义出具一份借条,在借款人处加盖企业公章,并以伪造的借条向另外一家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并企图骗取法院作出司法确认,以便参与企业财产分配。

法院经审查认为两人在明知30万元借款已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经法院司法确认后,仍以捏造的借条,再次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诉讼活动,对两人分别训诫并罚款6万元。

“相比于司法审判,人民调解更加侧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大多根据申请人陈述开展调解,对虚假陈述不易甄别,易受蒙骗作出虚假调解。而适用速裁程序的司法确认一般由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形式审查加有限的实质审查后作出,并未经庭审辩论、举证质证等。所以就有人妄图把虚假诉讼的手‘伸向’司法确认领域,想骗取法院的一纸裁定获取强制效力。对这样的行为,法院将严惩不贷!”办案法官表示。

编辑:张彪

本文来自【长兴新闻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