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索引
某男借给同学10万元,约定一年还清,但是一年后,同学未如期归还借款。后经某男多次催促,同学仍不还钱,甚至开始不接某男电话,于是某男忍无可忍将同学诉至法院。
但某男在借款给同学时,并未约定利息,那么在诉讼中某男请求同学支付利息的话,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看了以上的法律规定,不知道你是否跟笔者有同样的困惑,在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到底是否会支持给付利息的请求呢?下面笔者检索了部分案例分享给大家:
相关判例:
1、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民初1563号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2013年8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下称《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约定利息,故本院对其要求被告承担借期内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该《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被告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于2018年1月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承诺2018年春节前归还,视为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履行期,被告到期后仍未归还,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此后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则被告应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逾期利息。
2、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4民终3565号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一审对诉争借款及利息的认定是否正确,本院认为,韩春玲先后两次以崔建波名义向张秀芹出具了借款、欠款的证明,其中2016年3月23日的欠款证明是韩春玲、崔建波二人向张秀芹两次还款后重新出具的,明确写明“还欠钱8000元”,并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韩春玲、崔建波向张秀芹承担起诉之前的利息,依据不足,应予纠正。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借款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一般应自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要之日起算,至借款人清偿完毕之日止,由借款人向出借人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韩春玲、崔建波应以起诉之日作为催要借款之日,向张秀芹承担相应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终5962号
关于韩嵩主张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的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借款时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韩嵩在本诉中主张金丹丹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计算标准为以本金45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月止。
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409号
本院认为,梅建阳经本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行为视为放弃质证及相关的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梅建阳向杨亮出具了借某,杨亮亦提交了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与借某记载事实相吻合,能够证明杨亮向梅建阳出借了款项,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杨亮主张梅建阳未偿还过借款本息,因梅建阳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故本院认可杨亮的陈述。就杨亮主张的欠款本金2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就利息部分,因在借某中并未约定利息,杨亮主张双方之间有年利率18%的利息约定,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就杨亮年利率18%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双方约定的借期内不产生利息,就逾期利息部分本院支持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计算标准,从2018年5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经过检索法规及判例,其实《民法典》六百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主要是针对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情况下的处理。在借款关系中,如果债务人逾期还款,即使双方没有利息,债权人请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依然可依相关法律及判例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