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被起诉至法院,开庭时,3名被告拒不到庭,案件就没法判决了吗?答案是:缺席判决!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次看似普通的案件开庭,却由于3名被告的一波操作,变成了普法课堂。
韩某与李某系夫妻,2021年,韩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该银行借款6.7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月利率等。同日,王某作为保证人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韩某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韩某夫妇尚欠借款本金66856.32元、利息1227.05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后,某银行遂将韩某夫妇和王某诉至法院。但韩某夫妇和王某经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与韩某、李某、王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银行提供的合同、借款借据等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韩某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韩某与李某系夫妻,且李某系共同债务人。王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韩某、李某、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韩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银行借款本金66856.32元及利息1227.05元;王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韩某、李某追偿。
法官说法
出庭应诉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更是应尽的诉讼义务。被告享有答辩和抗辩权利,应按时出庭应诉,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法官全面、客观的了解案情,保证裁判的公正。然而,有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不出庭应诉,法院就无法裁判。本案中,借款人韩某、李某与保证人王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面对这种情况,法院是否“无计可施”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根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通讯员 苗甜甜 王贝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