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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看法头条:民间借贷纠纷案由是什么,民间借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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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变借贷

还款理应当

延津县人民法院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承兑汇票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公司偿还原告某经营部50万本金及利息。

案情回顾

2014 年6月8日,原告某经营部经营者将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借给被告某公司,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载明了原告借给被告50万元承兑汇票,被告承诺于2014年7月归还5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还款15.5万元利息后不再还款。原告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被告辩称原告向被告出借的资金系承兑汇票,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出借人的情形,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办理过程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性之一,银行承兑汇票进入市场流通后即成为一种支付和结算工具。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实际是由票据借用人向票据持有人支付对价取得票据,并以票据在市场流通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质上符合借用有价证券在市场融通资金的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且原告已经向被告实际交付票据,被告已经将所借票据进行流通使用,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以现金或者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形式完成资金融通,对于该案以背书承兑汇票作为出借款项的借款形式,是否能够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呢?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通过对信用赋能,由票据借用人向票据持有人支付对价取得票据,并以票据在市场上流通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质上符合借用有价证券在市场融通资金的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故以出借承兑汇票的方式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企业之间出借资金的形式较为多元,每一个涉企案件的妥善处理就是一次营造法治营商环境,我院把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融入到每一个案件中,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尽显服务意识,助力延津县企业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一条 

【出票行为的有效条件】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二十七条 

【汇票权利转让】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