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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业解读:借贷纠纷是简易程序吗,借贷纠纷是简易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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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3年6月20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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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非彩礼性质的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既可能存在借贷关系也可能存在赠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认定要素:借贷合意与赠予意思表示、款项与财物往来的具体细节、恋人之间的交往细节、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情形、是否存在赠予无效可撤销之情形。非彩礼性质的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也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法律关系图】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T17: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诉讼主体】

原告:朱某。

被告:徐某。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请求】

1.徐某返还借款本金134858元及利息(以13485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2日,徐某华夏银行信用卡(尾号0282)拖欠华夏银行6000元人民币,徐某向朱某借款6000元用于支付信用卡欠款,朱某直接向华夏银行进行支付。2018年1月3日,徐某兴业银行信用卡(尾号4103)拖欠2678元,徐某向朱某借款,朱某直接向兴业银行进行支付;2018年2月6日,朱某替徐某向兴业银行还款2680元(尾号4103)。徐某以买车为由向朱某借钱,朱某于2018年1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徐某转账5万元和3万元,通过支付宝向徐某转账2万元和1万元,并支付车辆购置税10500元。2018年1月5日,朱某交付车辆定金3000元,后定金退还至徐某账户。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某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徐某答辩称】

徐某没有向朱某借过钱。对于朱某提到的金额认可,但是在双方谈恋爱的时候,还信用卡和买车都是朱某主动要求的。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2日,朱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徐某转账6000元;2018年1月3日,朱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徐某转账2678元;2018年1月15日,朱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徐某转账50000元和30000元;2018年2月6日,朱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徐某转账2680元;2018年1月15日,朱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诗惠(实名认证为徐某)转账20000元和10000元;2018年1月15日,朱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北京鑫港汇众4S店交付定金3000元,后退还给徐某;2018年2月6日,朱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车辆购置税10500元。

徐某认可上述钱款往来事实。但称系在双方谈恋爱期间赠予,还信用卡和买车都是朱某主动要求的,徐某提交照片、刘某与黄某证人证言作为证据。朱某认可与徐某在2017年与2018年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不认可刘某与黄某证人证言,称刘某与黄某都是徐某的朋友,存在利害关系。

上述事实有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应有当事人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本案中,朱某并未提交借条、收条、借款合同等表明当事人之间成立明确借贷意思表示的证据,朱某主张其与徐某之间的转账为借款。徐某辩称双方之间并无借款事实,徐某认可上述钱款往来事实,称钱款往来系在双方谈恋爱的时候,还信用卡和买车都是朱某主动要求的,徐某提交照片、刘某与黄某证人证言作为证据。朱某认可与徐某在2017年与2018年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不认可刘某与黄某证人证言,称刘某与黄某都是徐某的朋友,存在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根据朱某向法院提供的聊天记录及录音无法证明朱某与徐某之间的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