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他人
却担心对方没有还款能力
想找个人担保
可是在借条上写上担保人姓名
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甲因资金周转
欲向乙借款一万元
但乙对甲的还款能力
产生质疑
故甲找来丙作为借款的担保人
乙因丙愿意做保证人
最终向甲出借一万元
甲、乙、丙三方立下借条
载明乙向甲借款一万元
还款日期在三个月内
丙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
一年后
乙未能还款
甲将乙和丙告上法庭
要求其共同偿还一万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因甲、丙双方未明确约定担保形式及担保期间,丙提供的担保形式依法视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依法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至甲起诉之日,丙的担保期间已过,故丙的保证责任应依法予以免除,故判决乙偿还甲一万元,丙不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释疑: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可能是促成一笔借贷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所以在立借条时,对保证人的担保方式及保证期间的约定一定要明确,否则可能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
保证的约定方式有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担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可就保证方式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约定完保证方式后,可就保证期间进行约定,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这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若提起了诉讼,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定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因此,债权人在设立保证人的时候,一定要明确保证人承担的是什么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同时,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都要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丧失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