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欠债者欠下巨额钱款后,经常会通过转让、隐瞒财产或与他人串通,伪造虚假事实,签订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合同,或者直接无偿赠与配偶、父母、朋友等逃避执行,导致他人前来追讨欠款时,才发现欠债者的财产“不翼而飞”……
这时,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非通常的、事后救急措施,可在欠债者实施的行为损害到你的债权利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欠债者的上述行为,维持或恢复欠债者的责任财产,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实现。
近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案件详情
2020年,马某与被告段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后,马某向西山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段某名下位于曲靖市某小区内的房屋一套,共有人为段某的前妻、第三人李某,后经查询得知该房屋的权属状态已变更为前妻李某单独所有。
直到判决生效后,段某也并未按照调解书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和金额履行债务。
2021年1月11日 ,马某就将其对段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许某,许某作为该债权及从属权利的合法债权人,认为段某向前妻无偿转让其对该房屋享有的共同份额的行为,严重影响其债权的实现,遂诉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将该债权转让给许某并已告知段某,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许某系该项债务的合法债权人。段某在明知其对马某负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将自己享有的房屋份额转让给前妻李某,且还承担相应银行贷款,该行为明显降低了其清偿债务的能力,其无偿转让行为已经损害了许某的债权。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段某向前妻李某转让其对曲靖市某小区房屋享有的份额;被告段某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屋的所有权人恢复登记在两人名下。
法官说法
诚信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本案中,离婚协议将双方的主要财产约定归前妻李某所有,段某仅享有价值较低的财产并承担了债务,该分割方式实质上构成无偿转让财产,导致段某对外负有高额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影响许某的债权实现,人民法院遂将其认定为无偿转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