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简单叙述一下新疆毕业生借贷纠纷案例,新疆大学生创业贷款条件申请及流程

阅读: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王朋坤

记者1月4日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三年里,乌市两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7270件。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手续不规范,借贷事实认定难度大的特点。

据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陆洋介绍,审判实践中发现,基于姻亲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或情侣关系,形成的借款关系日益增多。《民间借贷若干问题规定》对起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作了明确规定,但仍有很多案件中的原告无法提供债权凭证或交易记录。由于特殊关系的属性,日常生活中,出借人往往疏于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凭证,发生纠纷后,被告往往抗辩款项是基于特殊关系的赠与,对于此类借贷事实,认定难度更大。通常情况下,对于在特殊时间发生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账款如“520”“1314”等,出借人因缺少债权凭证,往往不会被认定为借款。此外,对于金额没有特殊含义的款项,收取款项的一方会因不能合理说明、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取款项的原因,而承担还款责任。

另外,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还存在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对出借人关于利息的请求难以支持的特点。为规避高息限制等原因,出借人多会在交付借款时扣除部分利息,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未实际交付的金额不计入借款本金,部分出借人在起诉时,往往不如实陈述双方关于事先扣除利息的约定,在法庭释明其就利息的主张约定不明后,又改称双方预先扣除了利息以佐证双方就利息有明确约定。此种情形,一方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因缺乏明确约定,往往会导致出借人关于利息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提醒市民,借贷时预先扣除利息既不符合风序良俗,亦不受法律保护。

“无论是亲属或情侣,还是合作伙伴关系,都不能忽略债权凭据。”陆洋说,建议基于特殊关系形成的借贷,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提高留存证据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