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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2)京0105执恢1929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鹤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查询到黄鹤昌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黄鹤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北京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黄鹤昌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黄鹤昌,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丽江花园丽影楼1座,居民身份证号:411****。


执行依据

(2019)京0105民初2386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

本金56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悬赏金额

凡向朝阳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黄鹤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金。


悬赏时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朝阳法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法官胡振东

010-


法官助理刘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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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

010-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南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胡振东法官收

邮政编码:100176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案情简介


北京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鹤昌民间借贷纠纷(2022)京0105执恢1929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105民初238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一、双方确认被告黄鹤昌尚欠原告北京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二千万元;被告黄鹤昌共分七笔偿还借款本金,具体方式如下:被告黄鹤昌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6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6月30日之前各偿还借款本金二百八十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三百二十万元。二、关于借款利息的偿还,被告黄鹤昌于上述第一条后六笔各次还款同时,向原告北京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利息,各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各期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上一笔还款之次日计算至此次还款之日。另外,被告黄鹤昌还应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第一笔还款之前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全部本金二千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三、双方确认如被告黄鹤昌完全按照上述两条约定时间及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黄鹤昌分七笔向原告北京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利息,利率统一按照每月0.7%的标准计算;如被告黄鹤昌未完全按照本协议上述两条约定时间及金额履行任何一笔还款义务,则双方均认可被告黄鹤昌偿还借款利息的利率调整为:自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按每月0.7%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按每月1.5%计算,自2019年1月1日之后均按每月2%计算。四、如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每一笔债务,被告黄鹤昌并非一次性按期足额偿还,而是在偿还期限内分多次偿还完毕,则原告北京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认可被告黄鹤昌优先偿还借款本金,其次偿还利息。五、双方今后再无其他争议。

北京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朝阳法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朝阳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朝阳法院将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被执行人:黄鹤昌

性别: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8年4月11日

身份证号:411****

住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丽江花园丽影楼1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