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虽然是郭某某找我借的钱,但钱是打到黄某某的账户上,为什么不能让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钱是转到黄某某的账户上,没有转到我的账户,不应该由我来偿还。
近日,舒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令未与原告郭某某达成借款合意的被告黄某某无需偿还借款。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27日,被告郭某某以合伙经营沙石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孙某借款50000元,并指定孙某将50000元借款汇入黄某某银行账户,原告按郭某某要求将50000元借款分两次转入该指定账户。后原告多次催促郭某某偿还借款,对方一直未还款,于是原告一纸诉状将借款人郭某某和收款人黄某某告上法庭。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查证,孙某与黄某某并不认识,孙某是按照被告郭某某指示将50000元借款转入黄某某账户。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郭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黄某某是否应当履行共同还款义务。因原告孙某与被告黄某某并不认识,原告是按被告郭某某的指示将借款转到黄某某账户,原告仅与被告郭某某达成借款合意,与被告黄某某之间没有达成借款合意,故原告无权要求黄某某偿还借款。原告及被告郭某某称本案系共同借款的事实,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由郭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黄某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孙某和郭某某的不理解,法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获得了二人的认可。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是发生在我们身边非常普遍的一类案件,合理、合法的借贷能够让社会资金“活”起来,促进资源合理分配。在借贷关系发生时,一定要明确谁是借款人、钱款流向谁,现金交付时让对方出具借条,银行转账要留存转账记录和借款、催款时的证据,以防日后发生纠纷时面临难以提供证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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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丨 张 燕、吴俊杰
编辑丨 吴玉林
审核丨 陈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