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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一房多卖/多抵”构成诈骗犯罪吗

诈骗犯罪是一类犯罪的总称,包括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诈骗罪,其中金融诈骗罪又分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等罪名。

诈骗犯罪的最基本特征是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也是在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必须要查明的事实。

虽然在《刑法》中,有些罪名并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容,但根据诈骗犯罪的基本特征可以得出,诈骗犯罪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一、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定罪关键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供述之外,主要从客观事实推断得知。也就是说,非法占有目的是通过具体的行为表现推断出来的,即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方法并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诈骗行为。举例来说,在合同诈骗罪中,如果行为人采取了诈骗方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认定其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同样,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非法占有是主观方面,直接认定存在难度,所以,需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当然,从位阶上讲,欺诈应置于非法占有目的之前,即没有欺诈行为则不存在需要考虑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故,我们有必要就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进行探讨。

二、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刑事诈骗是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从而采取了诈骗的手段,使被害人在处分自己的财物时出于非自己的真实意思,从而造成被害人损失,行为人获取了财物。

《合同法》规定了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如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另外,若合同一方以欺诈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则可以变更或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种欺诈显然不属于刑事诈骗,行为人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民事欺诈与非刑事诈骗的区别何在?

陈兴良教授的观点认为,论及民事欺诈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分,应当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这三个方面加以界分。

第一,从欺骗内容上讲,如果是整体事实的欺骗,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只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果只是在合同的每个要素,例如主体、担保或者数量、质量等进行欺骗,但行为人还是履行了合同,则属于合同欺诈,其后果是合同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第二,从欺骗程度上讲,诈骗罪中的欺骗是行为人达到了控制交易结果的程度,因而被害人是无对价的交付财物。而民事欺诈的欺骗则是在交易真实前提下的欺诈,尽管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但这是因为被欺诈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三,从欺骗结果上讲,刑事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对价获益或获益与对价极度不平衡。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但结果上,存在一定的对价交付且对价不严重偏离交易真实性。

有必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借钱不还”最常涉嫌的罪名是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故本文主要针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进行探讨。

三、借贷类诈骗案件中,司法机关审查重点

(一)行为人偿还能力

行为人有无履约的现实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动机的重要方面。若行为人无履约的现实可能性及期待可能性,仍然向对方借贷,则一般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

(二)是否积极偿还借款及利息

若行为人事前没有为履约创造必要条件,事中没有主动有效的履约行为,事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挽回损失,则倾向于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

(三)借款去向和用途

行为人若将借款隐匿、转移或用于个人挥霍,则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四)未履约的原因及事后的态度

需要具体分析行为人未履约是因为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以及这些原因对阻碍履约的作用大小。同时,行为人在违约之后是否存在掩盖、隐瞒、放任的行为,还是积极挽回损失、防止损失扩大。

四、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间的转化

(一)“拆东墙补西墙”

此种行为是借贷纠纷中常常发生的现象,即行为人为偿还前者借款而骗取后者借款,依次循环。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循环借款多次(通常三次以上),同时结合考察行为人资产和预期收益情况。若行为人仅仅为了还款而借款,又没有其他资产或者预期收益的,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二)一房多卖和一房多低

如果行为人将同一套房屋同时卖给或抵给数量较多的第三人,所得款项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投资于巨大风险性项目,则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对无法还款之结果持明知和放任态度,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反之,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解决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其有真实的经营项目或可靠的预期收益,只是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款项无法归还,则不宜认定刑事诈骗。

(三)借他人之名借款

实践中,存在企业使用员工名义借款,到期未能偿还,从而将诉讼引至员工,同时,员工又不能偿还或者法院未支持出借人的诉求。

此种情况,同样需要查明借款去向和用途以及行为人的态度,如果行为人用于挥霍、藏匿而未投入生产经营,又无资产偿还或者预期收益的,则认定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