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姬某于2014年1月1日、4月30日分两次向原告郝某借款,两次借款共计10万元,且原被告双方约定两次借款利息均为2分。2015年,由于原告郝某买房需要资金,便向被告姬某催要借款,但被告姬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无奈之下,原告郝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姬某给付欠款。
办理过程
原告郝某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名下的1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原被告双方进行联系,以进一步明晰案件基本情况,了解到原告郝某与被告姬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承办法官遂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此案。在确定案件处理方式后,承办法官结合原被告双方诉求,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展开调解工作,从双方当事人多年朋友情谊出发,进行耐心劝导和劝解,并向被告姬某详细讲解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告知被告姬某拒不偿还借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案说法,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互谅互让、换位思考。被告姬某也向承办法官表示认可欠款事实并愿意主动偿还原告郝某欠款。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郝某同意被告姬某一次性给付借款9万元,并自愿放弃借款利息,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官提示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也不是惟一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法律规范更不是惟一的社会规范。法律虽能处理纠纷与矛盾,但无法修复破裂的人际关系,人际交往更多的是受道德、习俗等制约。上述案例中,正常审理判决虽原告也能要回借款,但是双方多年的友情经此一诉势必不复存在,承办法官正是秉承着“案结事了”的原则,融合“情、理、法”妥善化解双方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