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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将无息借款转为有息借款 法院:加重部分担保人不担责


借贷双方协议将无息借款转为有息借款,且未获担保人书面确认,保证人是否担责?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秦某借款本金155万元及利息56000元,担保人廖某对上述款项中的155万元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系同学关系。自2018年10月,被告李某分三次向原告秦某借款合计15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秦某人民币155万元,此据。被告李某和担保人廖某分别在今借人、担保人处签名。后原告秦某多次催讨,被告李某均未能返还借款。在原告秦某的要求下,被告李某于2019年1月重新出具借款承诺书一份,写明:李某所借秦某155万元整,承诺2019年1月前的利息按月息2分支付,以后利息按月息1.5分支付,2019年6月前还清借款。被告李某在承诺人处签名,担保人廖某未签名。后李某未按期返还借款本息,秦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本金155万元及到期未付利息56000元,担保人廖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8年10月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被告李某作为借款人、被告廖某作为担保人均签名确认。而被告李某2019年1月重新出具的借款承诺书中就利息进行了承诺,但仅有李某签名,被告廖某未签名确认。本院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利息重新进行约定,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就加重部分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故被告廖某仅对本案155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对56000元利息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因不知情加重担保责任的 担保人不担责

法官庭后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因不知情加重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担责。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并不是也不应当是无限的,界定担保责任范围的标准是,产生担保责任的原因是否在担保人承诺愿意承担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范围之内。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因担保人不可知、不可控的事由和风险产生的加重担保责任,担保人可主张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