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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爆料信息:伊川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伊川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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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子

有人欠我钱,咋催都不还,我该怎么办?

大哥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找几个人吓唬吓唬他,把钱要回来!

强子

咱们怎么干?

大哥

找几个人把他弄到一个僻静的地方,打一顿,逼着他还呗!

强子

走,说干就干,这样的老赖就该教训一通!

曾有人调侃:“借别人钱时装孙子,被要债时是大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借贷关系中双方的特殊心理。借贷关系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只要合法合规地履行相应义务,便无甚大碍。倘若像强子一样去讨债,就有可能触犯法律这条红线,今天为您讲述一起讨债不当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案例。

案情回放

远某曾向郭某借贷资金上百万元,且久借不还,郭某多次催要无果,甚是苦恼。2017年4月,郭某委托宋某、陈某、代某等人向远某代为讨债,并与之签订委托书,承诺将讨要回来的金额按比例向宋某等人支付报酬。

为了谋取高额回报,宋某、陈某、代某等人驾驶两辆车跟踪远某。当天下午五点左右,趁远某不备,将其强行拉至车内,驾车至洛阳市,在某洗浴城内限制远某的人身自由,期间对远某实施殴打。次日凌晨,远某趁众人睡着之后逃离。

宋某曾经有前科,2014年才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再犯罪,系累犯。2017年10月26日,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宋某等三人构成非法拘禁共同犯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代某、陈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其他同案犯尚在逃。

行为分析

本案中的郭某讨回欠款本无可厚非,但委托他人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要欠款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宋某为了获得高额回报,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暴力威胁行为,这是我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宋某等人将远某强行限制在某洗浴城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数小时,并实施了殴打行为,已然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诉的情形。

办案感言

办案检察官翟海欧

欠钱是应该还的,但讨债也必须依法进行。本案中的宋某本想着打个法律擦边球,既获取利益,又不触犯法律,两全其美。可惜法律知识学的还不够扎实。我讯问宋某时,他曾辩解:“非法拘禁罪不是得24小时才构成犯罪吗,我们怎么就构成犯罪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如果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行为的,并不受24小时的限制。宋某恰恰违反了这一点,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检察君有话说

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碰到不诚信或恶意拖欠的行为时,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会被恶化升级,暴力讨债、入室逼债、堵门要债、偷财抵债、非法拘禁等行为也时有出现。

有些人认为,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人,偶尔“控制”一下他人的方式讨债并无不妥,只要在此过程中能照顾债务人的饮食起居,且没有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即可。但殊不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种非法的“暴力”手段,会受到法律制裁。

因此,公民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双方协商、法院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