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来了~~欢迎来到“广西律佳法律咨询”法律小课堂,今天为大家讲解的是“借款人不承认借款事实,该怎么维护自身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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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称:2018年某月,被告林某因急用钱,向我借款5万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我已将款项汇给被告林某,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上诉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林某辩称:这5万元是原、被告一起去银行时,被告林某打到自己卡上的,但不清楚个人业务凭证怎么会被原告拿走,因此不应当偿还该款,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被告林某给原告杨某发过借款短信,并约定好还款时间,明确表示短信和汇款单就是凭证,原告杨某还提交了向被告林某催讨借款的电话录音、取款及存款凭证等证据。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因被告林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发短信的意图,对于存款凭证由原告持有的情况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对于原告杨某要求被告归还5万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未予以书面约定,原告可向被告主张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利息损失。
小编提示:我们应该保存好借据、收据、欠条等证据,对于电话或短信沟通等更要注意保留证据,口头借钱的最好有人证,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的利益哦。
好了,今日份法律小知识讲堂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小伙伴们遇到上述类似的问题,欢迎来“广西律佳法律”下方留言咨询哦~
文/编辑 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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