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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发布:民间借贷案纠纷录音有用吗,民间借贷录音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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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特别是借款纠纷或者劳动争议中,一方当事人的表述的,往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多情形中,大家都不会把自己的话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出来,因此,在未经过对方同意下所偷偷录取的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今天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

从法律规定上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规定虽然并不是专门用来说明录音录像的证据问题,但是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判断一个证据是不是合法的,以及能不能让法院采信,主要判断依据和标准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前提。那么,我们就可以知晓,对于录音录像证据而言,“偷偷”的录音录像,就是在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不是作为判决该证据是否合法的保准。实际上,只要证据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就可以采信。

并且,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问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录音资料可以被采信的情形。第一,偷录的证据,虽然对方不知晓也不会同意,但只要在录音录像过程中,不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被采信;第二,有其他相关证据可以印证,偷偷录取的声音和影像是真实的,并且没有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那么也可以被采信;第三,虽然是偷录,但最后对方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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