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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追踪头条:民间借贷纠纷不允许撤诉案例,民间借贷纠纷不得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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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移花接木的方式将个人借款无端“转嫁”给自己原来所在的公司,还撺掇11名出借人利用所谓的“新借据”起诉“老东家”,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裁判。眼看“假官司”行将败露,相关出借人又主动撤诉,试图“一撤了之”,原审法院竟裁定均准许其撤诉。 

这9起充斥着谎言与欺骗、伪证与失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安徽省检察院公布为2019年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之首。而检察机关抽丝剥茧、拨开迷雾的监督过程,又交织着刑事立案监督、提起公诉、刑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民事抗诉等多种诉讼监督元素,生动诠释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工作新理念。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检察院针对原审法院准许撤诉的错误裁定所提出的系列抗诉案,在安徽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出庭依法履职的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说,检察机关就是要通过这样典型个案的办理,明确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内涵、范围和处理规则,争取抗诉一件,促进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的解决,以充分发挥对类案的案例指导作用。

提起11起虚假诉讼

意图转嫁个人借款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这起系列民事虚假诉讼案的始作俑者叫范厚传,原系安徽合肥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下称“甲四分公司”)副经理兼公司现金会计,并负责具体施工。甲四分公司的经理范某是范厚传的叔叔,2008年以前,范某叔侄二人长期以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甲建设集团”)的名义,合伙承接工程项目。自2008年12月起,范厚传开始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从事项目建设,至2009年底,范厚传未再以甲建设集团名义承接过任何建筑工程。

2010年至2013年间,范厚传以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个人名义向郑某斌等11人借款597万元。2014年七八月间,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范厚传向上述11名出借人出具了私自加盖甲四分公司公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随后,范厚传通过提供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等方式,指使11名出借人持新借据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甲四分公司、甲建设集团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涉及本息金额达900万元。

2016年7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中8名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期间,11名出借人中,一名出借人主动撤诉,而另两名出借人则被判败诉。一审宣判后,甲建设集团、甲四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判败诉的出借人吴某也提出上诉。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合肥市中级法院陆续作出驳回甲建设集团和甲四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同时改判甲建设集团偿还吴某的借款本息。这样一来,二审结束后,共有9名出借人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后据公安机关查明,郑某斌等9人在明知甲建设集团、甲四分公司不是其借款直接债务人的情况下,仍受范厚传的指使,以伪造的借据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误导法院作出了对他们有利的错误民事判决。

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

严惩犯罪撤销民事判决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甲建设集团是合肥市一家民营建筑企业,在收到一审民事起诉状后,深感“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认为上述11起民间借贷自己毫不知情,相关民事诉讼涉嫌诈骗,遂于2015年4月向合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报案,该分局经过调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同年6月,甲建设集团向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机关随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此后,在安徽省、合肥市及合肥市高新区三级检察机关的持续跟踪和联动监督下,2017年7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对范厚传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同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调取证据。案件侦查终结后,2018年5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就范厚传涉嫌虚假诉讼一案提起公诉。同年8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范厚传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认定错误,且存在诸多影响量刑的情节,对范厚传量刑明显不当,遂提出抗诉。合肥市检察院支持这一抗诉意见,并且认为范厚传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范厚传也同时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合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范厚传多次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并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且进入执行阶段,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同时造成被害单位甲建设集团为应诉支出约30万元的经济损失;截至案发,多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程序,目前又处再审程序,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属情节严重,故对抗诉机关及合肥市检察院的意见予以支持,遂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范厚传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就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对范厚传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提起公诉的同时,合肥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密切跟踪案件进展,及时启动系列民事生效裁判案件的监督工作。在范厚传被一审以虚假诉讼罪判刑后,合肥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即以此案案涉相关民事判决已全部丧失事实基础为由,于2018年9月分别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案涉的所有民事判决。

在此期间,甲建设集团和甲四分公司亦向安徽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0月,鉴于范厚传虚假诉讼行为已被定罪判刑,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合肥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约一个月后,合肥市中级法院复函检察机关称,将对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上述民事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惩戒监督虚假诉讼

需司法机关携手并进

安徽省检察院针对原审法院准许撤诉的错误裁定所提出的系列抗诉案庭审现场。

就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再审期间,2018年12月,郑某斌等9人分别向该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申请。合肥市中级法院随即作出民事裁定,认为郑某斌等9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遂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并同时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

至此,范厚传骗取判决书系列虚假诉讼案似乎可以画上句号,但检察机关的监督并未止步。2019年6月,合肥市检察院经对法院上述准许撤回起诉的再审民事裁定进行审查认为,该系列再审民事裁定未确认虚假诉讼的事实明显不当,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分别提请安徽省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2019年11月,安徽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市中级法院上述系列再审民事裁定适用法律确有明显错误,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就9起再审民事裁定分别提出抗诉。

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右)出席法庭依法履职。

2020年4月29日,这起系列抗诉案在安徽省高级法院合并开庭审理,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出庭履行职责。法庭调查阶段,李卫东宣读民事抗诉书,围绕本案三个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了论证。这三个焦点问题分别是:郑某斌等人的原审民事诉讼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郑某斌等人在再审期间申请撤回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起诉,法院能否准许;法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起诉作出撤回裁定,检察机关能否进行监督。

抗诉书指出,郑某斌等人的虚假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权威和司法诚信,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依法予以惩戒。原审法院置明确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于不顾,怠于履行惩戒虚假诉讼的裁判义务,不合理劝导对方当事人同意郑某斌等人撤诉申请,进而错误认定本案的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属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应予纠正。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作出准予撤诉的生效民事裁定,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唯有如此,法律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才能得以统一正确实施,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才能在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守护下得以坚定维系。

“你们在公安机关陈述范厚传借款的有关情况是否属实?”“为何要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怎么看待自己的起诉行为和庭审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庭审中,检察官对郑某斌等原审原告进行了询问。各原审原告均当庭表示认错悔错和歉意,愿意赔偿因自己的虚假诉讼行为而给甲集团公司、甲四分公司造成的损失。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在已认定民事案件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何对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员进行惩戒?安徽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会友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对于此起系列虚假诉讼案,检察机关将继续关注其进展情况。

据了解,2017年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主动作为,通过专项引领、重点推进、个案督办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涉虚假诉讼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20年4月,安徽省检察机关三年共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175件。这些虚假诉讼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发生领域集中、系列案件较多、法律从业人员时有参与等四大特点。

从安徽省检察机关三年来的办案实践看,虚假诉讼类型不限于双方恶意通谋逃避债务履行或谋取非法利益,还包括单方捏造事实谋取非法利益。范厚传骗取判决书系列虚假诉讼案,就是单方捏造事实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

让诉讼失信者得到应有惩戒

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卫东

虚假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欺诈行为,它骗取的是法院的法律文书,实际上是以司法机关为欺骗对象而实施的欺诈,实质上已明显突破了诉讼各方私人利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国家法益。可以说,一件虚假的民事诉讼案件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是全方位的、辐射性的。基于此,不管民事法律还是刑事法律都对虚假诉讼的相关行为持否定态度,明确一经查实,就应根据情节轻重,坚决予以民事惩戒和刑事处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查实存在捏造事实、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失信行为,不能视而不见、放任不管,而应该是一经发现,及时认定,依法处理,确保“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让诉讼失信者得到应有惩戒,同时以鲜明立场告诉大家,司法机关是我们合法权益的“守护神”,理应得到每一个参与诉讼的人的充分尊重,始终秉承诚实守信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使命,既要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司法权威和国家利益。民事诉讼中,对于有人逾越红线,利用司法之“公器”和损害国家利益的方式谋取私利等行为,必须加强监督,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希望通过检察监督,纠正错误裁判,明确虚假诉讼确已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时修复受损的司法秩序和公信力。同时,通过依法惩戒有关违法行为,促使违法行为人认错悔错,并向受害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检察日报 文字:吴贻伙 图片:解为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