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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爆料报道: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芳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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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力,男,

被告向东,男,

被告王芳,女,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王芳系亲戚关系,原告与被告王芳的父亲王家祥系表兄弟。2014年,被告向东因投资造纸化学原料项目需要资金,被告王芳遂打电话向原告借款。2014年4月1日,被告王芳的父亲陪同原告肖力到被告向东家提供了10万元现金给被告向东。当日,被告向东收到现金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月利率为25‰。尔后,被告向东要求再借款10万元,原告在被告王芳父亲的陪同下再次提供了10万元借款给被告,被告向东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份,约定月利率25‰,并将借款时间签署为2014年4月1日。尔后,原告向两被告催收,两被告均未偿还借款。2018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向东进行结算,被告应支付利息24万元,经协商,原告放弃了4万元利息。因被告无力一次性偿还借款,被告向东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份,明确借款本金为20万元,利息为20万元,合计40万元。2018年2月14日,被告向东再次出具借条,明确借款本金20万元按月利率约定为15‰计算利息。此后,两被告仅支付了1万元利息给原告,就借款本金及下差利息,两被告一直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关系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行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的成立是实践合同,即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合同生效。被告向东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足额提供了借款,被告向东亦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由此原告与被告向东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2018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向东就借款进行了结算,尔后,被告向东仅支付了1万元利息,就借款本金及下差利息一直未付,系被告违约,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东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借款时,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25‰。2018年2月9日,原、被告在结算时,原告放弃了4万元的利息,仅要求支付20万元的利息。经核算,原、被告结算时的月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东支付2018年2月9日之前的利息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8年2月14日,原、被告双方就借款月利率约定为15‰,符合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对原告就20万元借款要求被告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原告肖力与被告王芳系亲戚关系,原告肖力与被告王芳的父亲系表兄弟。被告王芳虽然未在借条上签名,但2014年借款时,系被告王芳联系原告要求借款,原告亦是在被告王芳父亲余家祥的陪同下向被告向东提供了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可以认定向原告肖力借款系基于两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借款应视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故被告王芳对本案的借款亦应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向东、王芳应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告向东、王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应依法缺席作出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向东、王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力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18年2月9日前的利息为200,000元;2018年2月14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已偿还的10,000元利息应予以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