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钟浩波等18人涉黑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钟浩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起,钟浩波投资成立浩大投资有限公司并招揽人员加入,陆续成立其他关联公司,逐渐组成了一个以钟浩波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高利放贷为依托,通过套路贷、签订高额利息、双倍或多倍本金的借款合同、诱使在校学生等群体参与网络赌博等方式恶意叠加债务;有组织地通过淋红油、张贴大头照、打砸门窗、拘禁威胁等方式非法讨债,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极度恐惧,有的被迫辍学,有的离家出走,有的无法正常经营;该组织还通过“太阳城”“长江网”等非法赌博网站共接受投注额760万余元,盈利51万余元。
东莞中院认为,钟浩波等人结成稳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钟浩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且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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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组织利用在校学生社会经验较少、经济能力较差而急需创业资金、进行高消费的情况,诱骗其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实行“套路贷”,恶意叠加债务,软硬兼施胁迫被害人还债。不少学生因还不起贷款而被迫辍学、出走。其中,在读高中生刘某因需要创业资金,向该组织控制的公司借款6万元。但签订借款合同后,该公司仅提供3000元的借款,口头约定月息600元,谎称会撕毁上述6万元借款合同。此后,钟浩波等人按6万元借款合同及相应利益向刘某追债,并以要上门催收、淋红油等方式威胁刘某多次签订新的借据以覆盖旧的借款及利息。最后,钟浩波等人将上述新旧借据及利息累计后,称刘某欠款金额合计为39万元,迫使刘某提供商品房抵债。后刘某父亲被迫以124.8万元将该房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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