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灵便快捷的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能够拓宽融资渠道,增强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但其自身也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非法集资、暴力催收等诸多法律问题,这也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民事案件类型之一。
在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问题至关重要,若不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导致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损。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指引清单
证据的收集
01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
提示:
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有必要。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三)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四)如列夫妻为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交婚姻关系存续证明,如结婚证等;
(五)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
02
证明当事人间形成借贷关系的证据
(一)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
(二)可以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短信、微信、支付宝、录音、录像等证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款项支付方式等;
(三)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
(四)如果没有借款合同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的其他证据,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五)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
(六)有抵押的,应提供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权利凭证。
提示:
若有电子证据应及时收集,原始载体应妥善保存。
——短信、微信、支付宝等聊天记录,当事人应向法庭出示手机、电脑等原始载体,对当事人昵称、相应号码、信息内容、收发人信息、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进行说明,同时提交截图打印件。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出示录制的原始载体如录音笔、手机等当庭播放,提交刻录光盘及与录音、视频内容一致的文字资料。
03
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04
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诉讼请求中提供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起算时间、利息计算标准等。
05
诉讼时效证明
(一)还款催收通知书、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录音、催收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二)借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或者还款承诺书等。
提示:
1. 出借款项时,应尽量通过转账方式进行,转账凭证是证明借款金额与时间最直接最有证明力的证据。
2. 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据,否则一旦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尤其是通过现金借款,出借人将缺少有力证据。
3. 借款人现金还款一定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等收款凭证,否则当出借人否认还款事实,则借款人提出的已还款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4. 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超过3年起诉,一旦借款人以诉讼时效抗辩,出借人又无证据证明催讨过,则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5. 约定保证期间。很多借款中有第三人提供保证,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旦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在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免除。
6. 约定用房产抵押的,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属不动产,抵押权自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所以借款人押存房本的行为起不到任何抵押作用,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7. 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超过必要限度时不可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
(1)案件性质,偷拍、偷录的损害后果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如在公共场合的偷拍偷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小于在个人领域,诸如住宅中进行偷拍偷录的社会危害性。
(2)偷拍偷录的目的动机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比如说当事人故意将偷拍偷录的照片视频发到网上,然后将网上的评论作为支持其事实主张的证据,如果该照片或视频及其评论被认定为系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则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
(3)偷拍偷录手段和方式,比如用窃听器、望远镜全天候监控某人的住宅等。
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
谁主张、谁举证
出借人就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款项交付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借款人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借款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出借人仅有借据,借款人拒不承认借款事实,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在仅有借据作为孤证,且借款人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需要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
借款人应当就其为什么在出借人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出具借据进行说明,借款人的说明能够对“交付借款”的真实性引起合理性怀疑,则由人民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出借人仅有转账凭证,借款人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等为由进行抗辩,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大意或者现实情况限制,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都能保留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证据。在出借人仅有转账凭证,借款人以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等为由,从而否认出借人提出的借款事实主张的,此时,借款人所持的抗辩内容,实际上是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
1. 若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则出借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
2. 若借款人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出借人能够合理陈述借贷发生的原因、经过等事实以及双方后续的追讨情况,再结合转账凭证,则基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陈述更符合客观事实,即可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