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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爆料解读:利滚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利滚利高利贷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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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讯 丁莉记者杜宇蔚报道:记者从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是否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后期借款本金数额能否包含前期未付的利息,以及之后的利息如何计算产生分歧。

据了解,2015年10月,余某向康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款期限1个月。2016年5月,余某将原借款应付的约定利息10万元作借款,向康某重新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余某仍没有依约还款,2017年10月,康某与余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余某尚欠康某借款68万元,承诺分五期偿还,如延期履行,另要按月息2%支付利息。协议签订后,余某未按期履行,康某将余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及利息5.9万元。

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本案中康某所主张的本金包括了原借款50万元本金和后期利息18万元。2017年10月协议签订时,利息计算没有超过年利率24%,再要求支付利息5.9万元,利息总数也并未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因此,康某要求余某支付借款本金68万元、利息5.9万元的诉请,未超过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支持康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将原《规定》中的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较之前的24%和36%有大幅度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