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原件(异议人为自然人的,落款处须由异议人本人亲笔签名;异议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落款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申请书原件份数为被执行人与被追加人人数之和再加1份(例如,除异议人之外,还有1个被执行人和1个被申请追加人,则申请书份数为3份)。
注意:如果有多个被追加人,要分别追加,即每一份申请书中只列一个被追加人;除异议申请人之外的原执行案件中的其他所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须在申请书中列明(即使当事人已死亡或注销也需列明,并在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后括号注明已死亡或已注销);如果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已变更,列明现在的姓名或名称,并括号注明“曾用名(原姓名或名称)”。
二、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份数为1份)
(一)异议人是自然人的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异议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下列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除异议人之外,其他当事人中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工商档案查询信息打印件一份(可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查询并打印)
三、异议人的委托代理材料(份数为1份)
异议人本人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到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及代理权限见本文所附模板)
2、代理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1)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提供所函原件、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近亲属代理的,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或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异议人与代理人之间)近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推荐的公民代理的,提供异议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盖章的推荐函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单位推荐的,提供异议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88条
(4)工作人员代理的,提供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等异议人与代理人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和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份数与申请书份数相同)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份数与申请书份数相同)
1、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例如一审、二审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等)
2、相关执行行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例如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可参考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件1:申请书格式: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附件2: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追加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