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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热点头条:曾经姻亲借贷起纠纷怎么办,曾经姻亲借贷起纠纷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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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王朋坤)12月30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近三年里,全市两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7270件,基于特殊关系形成的借贷关系导致的纠纷日益增多。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陆洋介绍了该院近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手续不规范,借贷事实认定难度大的特点。《民间借贷若干问题规定》对出借人起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做了明确规规,但仍有很多案件中的原告无法提供债权凭证或交易记录。提醒市民,在借贷发生过程中,建议借贷双方就借贷合意、交付、还款等内容尽量留痕并妥善留存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另外,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还存在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对出借人关于利息的请求难以支持的特点。为规避高息限制等原因,出借人多会在交付借款时扣除部分利息,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未实际交付的金额不计入借款本金,部分出借人在起诉时,往往不如实陈述双方关于事先扣除利息的约定,在法庭释明其就利息的主张约定不明后,又改称双方预先扣除了利息以佐证双方就利息有明确约定。此种情形,一方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因缺乏明确约定,往往会导致出借人关于利息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提醒市民,借贷时预先扣除利息既不符合风序良俗,亦不受法律保护。
  “基于特殊关系形成的借贷关系导致的纠纷日益增多。”陆洋说,审判实践中发现,基于姻亲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或情侣关系形成的借款关系日益增多,这些特殊关系的属性,日常生活中,出借人往往疏于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凭证,主张自己系出借人的原告可能系基于情感表达或礼节向被告支付款项,发生纠纷后,被告往往抗辩款项系基于特殊关系的赠与,对于此类借贷事实,认定难度更大,一方面,对于在特殊时间发生的或具有特殊意义的账款如520、1314等,出借人因缺少债权凭证,往往不会被认定为借款,另一方面,对于平时喜欢用金钱接受情感表达且金额没有特殊含义的款项,收取款项的一方会因不能合理说明、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取款项的原因而承担还款责任的风险。
  “因此,无论是亲属或情侣,还是合作伙伴关系,都不能忽略债权凭据。”陆洋说,建议基于特殊关系形成的借贷,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提高留存证据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