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分清楚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属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需要平均分配,如果是一方的,无论是财产还是债务,都属于一方,那么2020最新夫妻连带债务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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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XXXX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1、我不同意偿还该笔借款,被告
向被答辩人借款我不知情,借据上也没有我的签字,根据被答辩人诉称内容是被告XX和XX两人xxx由向其借款,可以说明该款没有用于我们夫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该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2、我与XX现已离婚,收到诉状后我向法院提供我们离婚证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被告多次来我家要钱后我才知道XXX向被答辩人借钱的情况,我现在独自抚养两个孩子也无能力偿还该笔借款。
综上所诉,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注意: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处理这类纠纷一定要兼顾债权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两个方面。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考量,应区分规制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予以解决。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但是,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可以考虑增加一种情形,即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也不承担偿还责任。对于举证证明责任问题,我重点强调一下,切忌僵化机械理解举证证明责任,要注意根据不同案件事实,区分争议点是配偶双方内部关系还是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注意举证责任的转化。
大家在满足法定情况的时候,才能写夫妻个人债务的答辩状,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是相反的,不需要另一方承担,可以是婚前债务,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以上就是罗采枢律师为您整理的关于“2020最新夫妻连带债务答辩状”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