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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科普一下北京打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北京打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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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最高法颁布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后,律师费是否属于第30条内“其他费用”的理解,实践中有很大争议。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办理过许多民间借贷纠纷以后认为,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的“其他费用”的判断有一定的标准,从最高法公布的有关民间借贷判决书来看,最高法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是关于民间借贷中借用资金成本的相关费用,只有与资金成本紧密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7日,王某(出借人、甲方)与甲公司(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王某借款1900万元;期限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30日;乙方若未按合同规定日期归还全部借款金额,甲方有权对逾期借款在逾期期间按借款总额每天5%计收违约金,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因违约之诉预先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对方承担,借款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对此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借款项打入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同日,甲公司作为借款人出具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大写)壹仟玖佰万元正(小写).00定于2016年4月30日前还清。该笔借款月息贰分。”的借据一份。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结合案件判决书认为,本案中涉及到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因违约之诉预先支付交通费、食宿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对方承担。甲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甲公司应承担王某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王某为实现涉案债权,与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20万元,且该律师代理费的收取不超出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该律师代理费用。从法院判决来看,法院也赞同此种观点,对于有关债权债务的实现,我们就不在此讨论了。

对于律师费能否适用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时,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最新规定: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是关于民间借贷中借用资金成本的相关费用,只有与资金成本紧密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系出借方为实现其债权而实际支出的成本,当事人明确约定由借款方承担,不属于借款资金费用。故一、二审判决由甲公司承担具有事实与合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