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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秘闻介绍:借贷纠纷属于刑事案件吗,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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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见会有人吐槽谈恋爱遇到了“渣男”(“渣女”),骗财偏色骗感情,在恋爱中频繁借钱,最后又欠钱不还,逃之夭夭。那么,恋爱中的这种利用感情骗钱的行为,在法律上来看,到底是属于民贷纠纷,还是构成了刑事诈骗罪呢?今天咱们就通过两个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

【案例1】

陈先生和杨小姐在同一栋办公楼办公,他们两人所在的公司是“邻居”。杨小姐在A公司里担任财务总监,执掌着财政大权,而陈先生是B公司的老板,员工有十几名,出入都开着豪车。由于二人的公司紧挨着,整天出出入入,一来二去,陈先生和杨小姐就认识了,慢慢地二人还谈起了恋爱。

在恋爱期间,陈先生以“公司接了一个大项目,资金周转不开”为名,先后向杨小姐借款80万。接着,二人在恋爱一年左右后,分别见了双方父母,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在此时,陈先生又以公司投资某项目为由向杨小姐借钱。杨小姐觉得既然二人感情已经稳定,不惜拿出自己多年积蓄,还向亲友筹借,最终又转款100万给陈先生。

之后的半年多时间里,陈先生偿还了近50万的借款,但不久又开口借钱,还承诺这次一个月内就能归还。这回杨小姐实在没钱了,于是不惜运用手中职权,挪用公司资金200万,借给陈先生。

后来,陈先生又未能按时还款,无奈之下,杨小姐只得通过网络贷款,偿还了公司的这笔资金,但欠亲友的钱还没还上。之后的三年间,陈先生陆陆续续还了杨小姐一些零头,然后突然就消失了。杨小姐盘点了一下,陈先生此时还欠着自己近300万元。

陈先生消失后,并没有完全“断了线”,还是会定期主动给杨小姐打个电话,联系一下,并且还会特意说明,自己目前还没有钱,正在努力筹钱,生意回本了一定把欠款还上。

就这样,二人又纠缠了近三年的时间,陈先生零零星星一共打款过来近60万元,剩余的两百多万,一直没有还清。杨小姐本来还抱有一线希望,但一次偶然听陈先生的一位朋友“酒后吐真言”,告诉她原来陈先生的公司和豪车都是租的,他人正在外地,背负着巨额债务,还欠着合作伙伴几百万。他说的项目都是假的,他也并非单身,早在老家结婚生子了。

听到这个消息后,杨小姐恍然大悟,觉得自己是入了陈先生的骗局,诈骗了!于是悲愤之下,杨小姐以诈骗罪将杨先生告上法庭。

那么,本案中陈先生在恋爱中,频繁向杨女士借钱又拖欠多年不还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咱们首先来看一下法律上对诈骗罪和民贷纠纷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从而取得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具有非法永久占公私财物的为己有的犯罪目的。

由此可见,《刑法》上的诈骗罪除了要求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

而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是一种民事行为,其本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法调整。

那么如何区分借贷行为和诈骗行为呢?主要可以从以下五点进行区分:

第一,看主观意图。诈骗案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第二,看借贷金额。诈骗暗中涉及的金额更大,借贷纠纷中的金额相对较小。

第三,看借贷双方的关系。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借贷双方多是“熟人”关系。诈骗则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或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第四,看借贷的方式。诈骗人往往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实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第五,看借贷后的还款行为。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一定的归还能力,也会有归还的行为。

综上所述,在上面这种案件里,虽然被告人陈先生用编造的假身份、假公司和假的投资项目,骗取杨小姐的信任,借贷了几百万元,但因为他深谙法律,很好地打了“擦边球”,比如,他定期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他消失后还会定期给杨小姐致电,说明很快会还款;这些行为都证明,他具有主观还钱的意图,没还钱只是因为暂时没钱而已。再者,尽管陈先生在外面还欠了很多钱,但并没有人起诉他诈骗。所以,最终本案里的陈先生,成功规避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没有被判定为诈骗罪,逃脱了刑事责任。所以,最后杨小姐也只能按照民间借贷诉讼,来为自己讨回公道了。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恋人(熟人)间的借贷行为,会构成诈骗罪呢?我们再看下面这个例子。

【案例2】

2020年3月,黄某用昵称为是“黄大仙”的微信号联系被张某,并以求婚为由骗取张某为其购买黄金手镯。2020年3月5日,黄某以14098元的价格购买了黄金手镯,并于当晚交给黄某, 黄某收到黄金手镯后将张某微信拉黑删除。

那么,在这个案子中,黄某骗取张某金手镯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判案法官分析说,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张某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因此,最终黄某被定为诈骗罪,并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对比上述两个案件,我们可以得知,民间借贷纠纷和刑事诈骗的界限,有时就在一线之间,但区分这两种罪行的最主要条件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试想一下,如果上述案件中的黄某,受到金手镯后没有将张某拉黑,二人又谈情说爱了几个月然后分后了,那么黄某“骗取”金手镯的行为,是否还能定为诈骗罪呢?

总而言之,通过今天的分享,希望提醒广大网友,在恋爱中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尤其涉及到金钱纠葛时,务必要区分好对方是正常的借贷,还是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否则,一旦像案件1中杨小姐那样,损失了巨额财产后才洞悉真相,那真是追悔莫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