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蔡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股东合作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蔡某某出资成立公司,2020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蔡某某转账支付了41万元,于2020年4月18日转账支付了9万元。
原告与两被告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4月30日签订了《备忘录》约定前期所签的协议作废,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18日支付给被告蔡某某的50万元暂定为借款并另重新签订协议等。
2020年5月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后续未归还欠款与利息。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优秀民商事律师唐玉娟
【被告】:蔡某某、苏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491000元及支付利息
【办案经过】:
我所唐玉娟律师对双方的纠纷进行分析,结合梁某某所述,分析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借款协议及收据,提出该案件为民间借贷纠纷,且证据比较有利和充分,胜诉的几率比较大。梁某某也认可律师的分析和诉讼方案。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依法作出了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的胜诉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废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