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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新闻盘点:法官说案借贷担保纠纷案例,民间借贷担保人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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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证明自己话语的可信度,人们有时候会说:我拿人格担保!

平时说说也就算了,要是在法庭上信誓旦旦“以人格担保”,还妄图欺骗法庭,那是要被处罚的。

近日,朱某来到杭州市建德法院乾潭法庭起诉:2009年,朋友詹某向自己借了4万块钱,当时承诺几个月后就归还。

可是,朱某多番催讨,詹某至今才还了4000块。

如今,朱某也不主张利息了,希望法庭为他讨回剩余本金。

听到这个说法,被告席上的詹某坐不住了。

詹某辩称,自己早已还了8000块钱,并且还有朱某夫妇出具的收条为证。

在被告举证之前,法官要求朱某如实陈述借钱和还钱的细节佐证。

朱某和妻子对于借钱的时间、地点描述得非常详细,但针对还款描述不清,坚称只收到4000元。

就在双方激烈争吵时,法官再次向朱某确认是否仅收到了4000元还款,并向其告知,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朱某依然信誓旦旦,甚至向法庭保证:“我以人格担保,就只收到了4000块钱!”

随后,詹某将分别还款2000元、4000元、2000元的三份收据提交法庭。

当看到收据上自己及妻子的签名,朱某夫妻瞬间变了脸色不做辩解。

朱某支支吾吾向法庭解释,“因为过去时间太久了,我记不清楚了。”

综合上述事实,法官认为,朱某隐瞒被告另行还款4000元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妨碍了正常司法秩序,依法对其作出2000元罚款处罚。

被告詹某借款后未及时、足额还款,系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方,应当承担立即还款之责,判决詹某在十日内归还朱某剩余借款本金32000元。

庭审后,朱某对自己一时侥幸作出的错误行为表示非常后悔,第一时间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更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诉讼活动中全面、客观、真实的陈述案件事实,抱着侥幸心理,进行虚假陈述、妄图隐瞒真相的行为迟早被“打脸”,终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通讯员 建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