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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资深速递: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开庭笔录,民间借贷简易程序开庭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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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16年1月16日,Marry通过转账向顾燕汇款5万元。2020年1月13日,Marry向邮箱号guyan123@126.com发送了电子邮件,并附《还款确认协议书》(草稿)。在邮件中,Marry写明:“我草拟了《还款确认协议书》,附后。如果你对上述描述或后附的《还款确认协议书》的内容有任何异议,请在2020年1月15日晚24:00之前通过电邮提出。我将亲自或委派他人在2020年1月16日-1月17日期间到你北京办公室,与你签署《还款确认协议书》,希望你给予配合”。后Marry并未与顾燕签订《还款确认协议书》。顾燕于2020年1月18日向Marry转账5万元偿还了借款本金。Marry不能证明曾与顾燕就借款利息有过明确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出借人为Marry,借款人为顾燕,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因诉讼中顾燕已偿还Marry全部借款本金,对此一审法院不持异议。关于借款利息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Marry不能证明与顾燕就借款期限有明确的约定,亦不能证明与顾燕就借期内利息有过明确的约定。故一审法院对Marry要求顾燕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决:驳回Marry要求顾燕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Marry因与被上诉人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Marry上诉请求:

1.请求顾燕给付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欠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12008元。

2.一审中基于欠款本金5万元对应的诉讼费用1050元由顾燕承担。

3.本案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顾燕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日,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中载明:“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均确认被告偿还了原告的5万元本金,原告再陈述诉讼请求。原:诉讼请求第一项5万元已经偿还,就不主张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为让被告支付2016年1月17日到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请法庭根据案件事实和国内情形依法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

顾燕是否应当给付Marry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欠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12008元以及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承担。对于上述焦点问题,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利息问题

关于案涉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Marry虽然在给顾燕的邮件以及邮件所附《还款确认协议书》中提出支付利息,但该邮件并未得到顾燕的回复和认可,不能视为双方当事人关于利息达成了一致的约定,故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借款的利息做出了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该规定,对Marry要求顾燕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逾期还款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Marry与顾燕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并未对借款期限进行约定。2020年1月13日,Marry向顾燕发送的邮件中要求顾燕在2020年1月15日晚24:00之前通过电邮提出异议,后于2020年1月16日起诉至一审法院,顾燕于2020年1月18日向Marry偿还了5万元借款,前后相隔不到五天,应视为在上述规定的“合理期限”的范畴,故对于Marry主张的逾期罚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Marry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2元,由Marry负担50.1元(已交纳),由顾燕负担5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元,由Marry负担(已交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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