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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民间借贷纠纷唯一住房执行,执行债务人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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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对案涉对地下商业兼人防工程有经营、使用权和有偿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利。被执行人的上述合同权利具有财产性价值,执行法院对案涉商铺的使用权进行查封,查封范围及内容为商铺使用权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出售或抵押,并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具有事实依据。


案例索引:《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格平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2)最高法执复15号】‍



争议焦点:执行法院能否查封不动产的使用权?


裁判意见: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执行法院能否查封被执行人对案涉商铺的使用权。



首先,关于本案应当适用的审查程序。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依法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执行法院作出的(2016)宁执3号之三执行裁定和(2016)宁执3号之六协助执行通知书,实质是对审理程序中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续行查封,而(2015)宁民初字第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载明执行法院查封的是案涉商铺的使用权。执行法院的查封行为并未否认南充住建局对案涉商铺的所有权,亦未强制要求其转让案涉商铺所有权或交付商铺。综上,根据南充住建局提出异议的对象及异议请求,本案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执行法院查封案涉商铺使用权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南充住建局关于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进行审查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执行法院能否查封案涉商铺使用权的问题。根据南充住建局与汉森投资公司签订的《BOT项目合同书》,双方约定由汉森投资公司承包建设南充市顺庆区地下商业开发及地下通道工程项目,项目采用BOT方式,汉森投资公司对地下商业兼人防工程有40年经营、使用权和有偿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利。被执行人汉森投资公司的上述合同权利具有财产性价值,执行法院对案涉商铺的使用权进行查封,查封范围及内容为商铺使用权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出售或抵押,并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具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对于南充住建局而言,其作为《BOT项目合同书》的合同相对方,执行法院的查封行为并未对南充住建局提出履行义务要求,目前其仅为协助执行义务的角色。对于南充住建局提出的该项目尚未验收合格,其并未将案涉商铺使用权移交被执行人的问题,实质是对汉森投资公司履行《BOT项目合同书》的情况提出的异议,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即使其认为案涉商铺使用权尚未移交,但是执行法院为确保本案债权实现,对案涉商铺使用权采取类似具有预查封效力的查封行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南充住建局关于案涉商铺使用权尚未移交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案涉商铺属于人防工程能否执行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使用管理并收取收益。执行法院对案涉商铺使用权进行查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申请执行人是否对案涉商铺享有抵押权的问题。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可履行债务的责任财产均可依法采取查封措施,并不以申请执行人对该财产享有抵押权为前提。南充住建局关于案涉商铺属于人防工程、申请执行人不享有抵押权等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