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多数的民商事案件,原告发起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得到金钱给付的结果。从立案、开庭、一审二审到进执行程序,需要数月甚至一年多的时间,期间不排除被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转移财产。最终可能出现原告交了诉讼费、律师费,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法律规定了诉讼保全制度。诉讼保全制度又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诉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原告若想发起财产保全,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原告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且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若原告没有能力提供足额的担保则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保函交至法院,方可进入保全程序。
那财产保全是否一定要做呢?!笔者认为是需要分情况的:
1.若被告没有被诉讼和被执行的案件,则财产保全一定要做,花很小的代价保障了将来可执行回款的可能性,也可迫使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调解,可以尽快的实现回款的效果;
2.若被告已经有很多被执行案件,不具备可回款的空间,原告仅是为了确认自己的债权,则可不必进行财产保全,因为被告已经摆烂了,法院保全仅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和网络查控手段进行财产查封,此时的被告可能名下已没有财产或者财产有很多道查封了,再保全意义就不大了;
3.若原告针对被告的财产享有第一顺位抵押权,则还是建议进行保全的,因为即便因抵押权享有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但若该财产上因诉讼过程中被其他法院进行了查封,则原告进到执行程序后想处置该抵押财产,则需要执行法院向首封法院协调处置权,难度和时间不如提前进行保全来的划算。
以上仅仅是小刘律师的一点点看法,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小刘律师——一个在路上的司法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