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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苟春
2021年底,成都的刘女士接到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向她推荐了一款保险。本无意投保的她,听到对方的讲述后心动了:每个月交费4千多元,只需交费一年,就可以在5年后,每年获得9000多元的“分红”。
近日,刘女士拨打了封面新闻的热线电话,讲述了自己买保险的遭遇:2021年底,她“贷款”近5万元,在中国平安购买了一份保险。最初工作人员告知只需要交费满一年,就可以获得收益。可交费一年后,她却发现这个保险实际上需要交费15年。刘女士瞬间慌了神。她向平安官方客服反映情况后,得到了“办理保险的工作人员已经离职,这是她个人的行为,与公司无关”的反馈。
后来,刘女士收到了3.3万元的退款。她告诉记者,在这样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她希望自己能够拿到全额退款,也希望将自己的经历讲述出来,提醒大家。
讲述
“星级客户”享受保险优惠名额
刘女士告诉记者,2021年底,她接到了中国平安保险工作人员的电话,被告知自己是“星级客户”,现在有一个保险的优惠名额给她:只需要交费满一年,就可以在5年之后,享受每年9000元的“分红”。
听到这里,刘女士有一些心动。可自己手头没有流动资金,怎么办?刘女士说,该工作人员告诉她,她之前购买的意外保险金额已付清,可以先用“贷款”的方式将这一部分钱“借”出来使用,这样只需要每年付利息,就可以将原来的保险本金拿出来购买新保险了。
刘女士心动了,她说,当时,在该工作人员电话一对一的指导下,她用之前的保单“贷款”近5万元,并签订了新的保险合同。
刘女士的保险合同
刘女士购买的保险
收到合同之后,刘女士看了还是有些疑惑,再次打电话给工作人员询问情况,并保留了录音。在刘女士提供的录音中,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保险如果是新客户享受,才是自己每个月交(费),连续交15年,第5年发钱;但是老客户开通的时候勾选了一个‘保费垫交’就可以了,它就代表从您已交保费开始,一个月转4332元,只转1年,转了以后就不转了,这个钱就在增值账户作为本金结算收益。”“在合同的24页有列一个表,就是保单年度,只有第一个保单年度是有保险费的,第二个保单年度为0,就代表只转一年的意思。”
保险合同的第24页
针对扣费时间的情况,刘女士询问:“扣钱只有扣一年是吧?”对方回答:“对对对,利息付4年,第5年发收益的。”
刘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听到了工作人员这样确切的回复,她也安心了不少。
转折
交费“12个月”变成“15年”
2022年12月,已经交满12个月保费的刘女士再次收到了保险交费的提醒信息。刘女士说,她联系了办理保险的工作人员,没有联系上。“我又给平安官方客服打电话,他们建议我先把这一期的费用交了,免得断保,享受不了保险权益。”刘女士害怕影响保单,又交了一次费。她说,4332元一个月,交了13个月,还有“贷款”的利息,她一共交了5万多元。
刘女士“贷款”近5万元
到了2023年1月,刘女士又一次接到了交费提醒,于是她再次致电客服。转到处理部门后,她得到的回复是,这份保险实际需交费15年才能享受收益,当时为她办理保险的工作人员已经离职了。
刘女士质疑,当初说好的只用交费一年,现在却要交费15年,这不是骗人买保险吗?“投诉说明情况后,平安处理这个事情和我对接的工作人员还说,这么做可能是为了多卖保单,这是那个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她说。
听完刘女士讲述后,针对此事,封面新闻记者拨通了刘女士提供的为其处理退保业务的工作人员电话,询问相关情况,对方回复:“无可奉告。”
随后,记者拨打了平安客服电话,表明来意后,客服表示,要记录情况后向相关部门说明。截至发稿,记者没有收到关于刘女士相关情况的反馈。
最终,刘女士告诉记者,在办理退保业务后,她收到了3.3万元的退款。
律师:
若情况属实 可以要求全额退款
如果按照刘女士所说,虚构保险费用交纳期数,为其办理保险业务的原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规,是否属于欺诈行为?“是该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说法是否合理?如情况属实,刘女士应如何维权?记者带着这些疑问采访了太琨律创始合伙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朱界平和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
朱界平表示,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故意不按保险产品的实际功能进行销售介绍,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该公司的相关规定,应受到相应的公司处罚,当然,其行为性质也属于欺诈。
朱界平说,“是该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这样的说法,也有道理。因为客户和保险公司形成最终的法律关系,双方一般会签订书面的合同。而合同条文才是双方的最终的意思表示。所以,如果合同条款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且保险公司对法律规定应该提示的条款做了提示义务,那么客户就应该按自己所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内容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对此,林小明表示,这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因此,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职务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林小明还说,如果刘女士所述属实且掌握的相关证据能证明其受到原工作人员的欺诈从而签订了该保险合同,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欺诈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后,根据“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刘女士可以要求全额退款。目前,刘女士寻求解决的途径一是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即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二是继续组织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因受欺诈购买了保险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从而确认保险合同无效。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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