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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台民间借贷纠纷,涉及人民币和美元借款两部分,双方对人民币借款部分无争议,但对于美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意见分歧较大。近日,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依法活用先行判决机制,对事实清楚部分先行判决,对涉及美元借款部分的诉讼请求留待后续诉讼程序再作处理。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系台湾地区居民,与被告胡某为朋友关系。自2016年起,被告因生活、生意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2016年7月,原告按被告指示向被告合作方新加坡某公司汇款5万美元,后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18年6月共借款20.3万元。此后,被告虽有几次还款,但仍欠16.3万元。被告对欠款16.3万元无异议,但坚持认为5万美元系原告向第三人的投资款,与己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因李某为台湾地区居民,应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确定大陆法律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本案中,关于人民币借款部分已经查明,目前双方就美元借款部分仍需进行取证、举证,故法院先就人民币借款部分作出先行判决,对涉及美元借款部分的诉讼请求留待后续诉讼程序再作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夏文浩介绍,民间借贷纠纷形成的背后往往意味着一方资金链已经出现了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定分止争,将会影响到胜诉一方的后续执行。本案中,法官尝试先行调解,但是进展并不顺利,多轮沟通之后,被告均无具体方案,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一方面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司法的特别程序要求,如何在涉台案件中提高效率,可否对当事人就事实清楚的部分先行执行成为妥善解决本案纠纷的焦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先行判决作为中间裁判,并非终局裁决,适用条件是部分事实清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境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在所在国办理相关公证手续,且后续还要预留翻译时间,是否可以将先行判决运用到涉外案件中去破解涉外审判的效率难题?合议庭经过充分研究、讨论,认为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排除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先行判决建立在部分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既然部分事实清楚,那么就该部分事实提前作出裁判结果,既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也有利于当事人先就该部分申请执行。

活用先行判决既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又深度践行了平等保护,该案的裁决是审判工作方法的一次积极实践。

作者:赵兴武 通讯员 孙传涛 张 岚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