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李某,X,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身份证号码:3XXXXXXXX26。
被答辩人(上诉人):王某,X,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4XXXXXX83。
原审第三人:陆某,X,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大道XX园X期X栋X单元XX,身份证号码:4XXXXXXX26。
原审第三人:马某,X,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4XXXXXXX34。
因上诉人王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XX粤03民终XX号),答辩人现依据相关证据与法律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王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本案的实际出借人是原审第三人陆某。
1、案涉500万的借款实际出借人为原审第三人陆某。
借款当日(201X年X月X日),陆某通过其名下平安银行6XX5分两笔133万、1.4万转账至上诉人王某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6XX3;再通过其名下兴业银行3XX5分两笔357万、8.6万转账至上诉人王某农业银行XX支行。
2、上诉人王某本人确认与被上诉人没有借贷关系。(详见202X年X月X日询问笔录2-3页)
202X年X月X日,上诉人王某在XX刑警大队笔录中明确与被上诉人李某没有借贷关系,所有的事情都是陆某一手在操办,包括马某500万诉讼案件。
3、案涉500万借款两案代理人XX确认都是原审第三人陆某支付的律师费。(详见202X年X月X日询问笔录2-3页)
202X年X月X日,XX在XX刑警大队笔录中明确,关于马某案件,陆某向其支付1万元律师费;关于本案,也是陆某向其支付了1万元律师费。
二、被上诉人李某与原审第三人陆某职业放贷团队所有民间借贷款项早已在201X年X月X日全部结清。
1、201X年X月X日,本案上诉人王某500万流水借款还清。该日,尚欠陆某职业放贷团队本金1900万元,有审计报告(尚欠本金.92元)及陆某草拟的两份还款承诺书总计1900万元相符合。
2、201X年X月X日,被上诉人李某与陆某职业放贷团队以本息2000万结清所有借款。
三、案涉500万借款早已以月息4%的高息本息清偿。
1、201X年X月X日,被上诉人李某支付200万本金;201X年X月X日,被上诉人李某再支付本金300万,本金清偿。
结合马某和解案件(起诉500万同意300万和解且撤诉申请与李某支付300万的时间一致)、李某的还款银行流水相应印证该笔借款本金早于201X年X月X日已经清偿。
2、实际借款利息为月息4%且利息被上诉人李某已经支付完毕,总计支付240万元。
201X年X月X日支付20万、201X年X月X日支付20万、201X年X月X日支付20万、201X年X月X日支付20万、201X年X月X日支付20万、201X年X月X日支付20万,总计:前半年依约付息120万元。
201X年X月X日支付20万、201X年X月X日支付20万、201X年X月X日支付10万、201X年X月X日支付70万,总计后半年支付利息120万元。
3、马某案件已经明确被上诉人李某案涉500万借款结清结案。
四、原审第三人陆某作为实际出借人,在明知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以上诉人王某的名义起诉,再选择性的认可被上诉人李某的还款,规避了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债务抵销以及债务结算方面的规定,割裂民事合同履行的完整性,将被上诉人李某支付给原审第三人陆某等人的部分还款排除在债务结算之外,严重损害了被上诉人李某的利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
二○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