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民法典》实施后,行使合同解除权有了明确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可见:
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2、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也没有催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3、对方当事人如果催告行使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如何界定并未明确,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而定。
4、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
5、行使期限的起始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
6、起诉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属于行使解除权,注意了,不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需要在行使期限届满前行使,否则解除权将消灭。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解除权人自行解除了合同,起诉要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适用诉讼时效吗?
一般认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通俗讲就是需要对方作出一定行为,比如归还借款,返还不当得利。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通俗讲就是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形成权属于请求权吗?应该不属于,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起诉要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属于确认形成权的法律后果,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但是注意了!起诉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往往还伴随着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等,这就属于请求权的范畴了,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千万不要错过诉讼时效。
作者: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