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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据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等五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近日在江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底,被告人杨某召集被告人陈某、童某某、陈某某、任某等人,共谋实施“套路贷”犯罪。

其具体方式为:以车辆抵押贷款口头承诺不押车且分期付款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质押车辆合同,并以保证金、评估费等各种名目向被害人以现金方式收取高额手续费。随后,以安装GPS的名义将被害人的车辆开走并扣押,以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车辆质押合同为要挟,在被害人要求取车时,勒索被害人高额钱款。在被害人不给钱的情况下,该团伙则将车辆变卖。

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杨某等人累计作案七起,其中四名受害人在支付高额“违约金”后取回车辆,其余三名受害人的车辆被杨某等人变卖。

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杨某等五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相关物证照片。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等五人经常纠结在一起,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将择期公开宣判。

【检察官提醒】

一、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一种违法借贷行为。“套路贷”犯罪往往带有恶势力团伙性质,具体表现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套路贷”的诈骗有以下几种特征: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制造假的银行流水痕迹。

编造虚假的银行流水或叫受害人手持现金拍照,造成一种受害人实际已经拿到借条上金额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实际上是恶意垒高受害人的债务。最终受害人不得不通过变卖房产、车辆等行为偿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常的民间借贷的利率,法院认可的为24%的年利率,超过36%的年利率法律上不予保护。

三、如何防范“套路贷”?

为防止“套路贷”,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轻易借钱,不要过度消费,不要因为容易借到钱就轻易去借钱,永远记住借了钱是要还的。

2、要找正规机构借钱。如果向非银行借钱,在签借款合同时要保留证据,避免签订空白合同和阴阳合同(两份不同的合同),借款金额、手续费等要明确;不要轻易提供银行卡、身份证给对方保管和使用;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一切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如采用现金方式还款,要注意让对方及时出具收条,切忌“空口无凭”。

3、一旦发生逾期,不要害怕慌乱,切忌借新还旧、以贷养贷。切忌签订一些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比如说网签房屋转让合同,特别是房子值150万,签的价格是100万。

4、一旦借款机构咄咄逼人,甚至侵害到借款人的人身安全,可以向相关金融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涉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