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打官司的人,由于各种原因,一审判决后,耽误了上诉的法定期限,这时后,申请再审,法院大都是驳回再审申请,理由相似: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打官司当事人去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 经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审理了一起一审未出庭,二审未上诉,申请再审后法院依职权鉴定并改判,得到很多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判决书存在根本错误且可能导致当事人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如不纠正有违公平正义!案例索引:李阳、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234号;合议庭成员:葛洪涛、马成波、马岚;裁判日期:2020年11月20日。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