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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新闻解读:被告人有多起借贷纠纷吗,被告有人数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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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近日,瑞安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陈某在起诉状中虚构借款事实经过,并在庭审过程中做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去年11月,瑞安法院受理了陈某诉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起诉称,自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蔡某因需周转资金向其借款173万元,并出具5份借条。

第一次庭审中,经办法官仔细观察陈某提交的5份借条原件,发现裁剪处线条齿痕完全吻合,极有可能为统一裁剪。同时,经办法官发现被告蔡某系原告前姐夫,并非诉状中所称的“朋友关系”,且蔡某在该院有多起作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休庭后,经办法官加大了对该案借款事实的审查力度,依职权调取原被告之间银行流水账单,发现原被告之间的款项往来极其频繁,原告提供的5份借条仅对应其中的5笔转账记录。鉴于诸多疑点,经办法官电话联系被告蔡某询问借款情况,蔡某承认本案欠款事实,但又拒绝到庭参加庭审。

经办法官认为陈某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遂主动邀请检察院检察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第二次庭审,同时邀请其他起诉蔡某的债权人旁听庭审。在强大的心理攻势以及大量的证据面前,陈某承认其是为了打官司“方便”,才虚构了借款的经过并统一制作了5份借条,虽然确实存在借款事实,但实际上的借款经过并非如起诉状中所述,并向法庭具体陈述了借款的真实过程和数额。

合议庭认为,陈某虚构借款经过,妨碍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应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近日,陈某缴纳了1万元的罚款,并出具悔过书,表示深刻认识到错误,接下来会做到诚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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